向小学生销售香烟 商家被罚款6000元

  
2026-05-09 10:42:1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办理了一起商户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行政处罚案件。
  
  据了解,涉案商户领取了营业执照,在自贡市贡井区某中学旁经营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生活美容服务等。近日,学生家长向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贡井街派出所举报,该商户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贡井街派出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烟草专卖局立即展开行动,经调查取证确认涉案商户向未成年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年龄最小的11岁)实施了销售伪劣卷烟等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对涉案商户作出了警告、没收假冒伪劣卷烟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商户因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贡井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一方面查明涉案商户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释法明理。经多次普法教育,涉案商户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的严重性,自愿撤回了行政起诉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兑付彩票奖金,否则将接受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