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馆频繁“放鸽子” 学员要求退费  瑜伽馆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2026-02-06 14:23:19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成都一女子刘某某在某瑜伽馆购买健身卡后,却屡次遭遇“放鸽子”,无法正常预约课程。要求退卡退费遭拒后,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瑜伽馆向刘某某返还服务费2600余元。
  
  2024年12月,刘某某与某瑜伽馆签订服务合同,花费3999元办理“轻享畅练”健身期限卡,双方约定自开卡之日起6个月内,某瑜伽馆向刘某某提供不限次数课程服务。2025年2月,刘某某正式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然而,刘某某预约课程时,却多次被某瑜伽馆以“预约人数不足”“教练安排冲突”“临时停课”等理由单方面取消预约,其正常接受课程服务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2个月后,刘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服务费,某瑜伽馆则以“取消课程属正常经营调整”为由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服务合同,并由某瑜伽馆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刘某某诉称,某瑜伽馆在合同履行期间频繁单方面取消课程,导致其无法享受应有的课程服务,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某瑜伽馆辩称,取消课程是场馆运营中的正常安排与调整,属于合理经营行为,并非恶意违约,故不应当解除合同并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某瑜伽馆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在约定服务期限内持续、稳定地提供课程服务。本案中,某瑜伽馆以“预约人数不足”“教练安排冲突”“临时停课”等自身经营管理原因,多次单方面取消刘某某已预约课程,导致消费者刘某某与其签订合同以获取稳定服务的目的落空,且该行为并非偶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刘某某在某瑜伽馆长期无法正常提供课程服务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应切实保障服务供给能力,不得将自身商业风险通过消耗服务期限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若经营者以自身运营原因为由,随意取消服务却仍让服务期限持续流逝,将导致消费者在未获得实质服务的情况下持续丧失消费权益,显失公平。本案中,商家在预付费服务期内无法正常履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这既是对经营者履约责任的严格要求,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尽量选择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的市场主体,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课程安排、退费规则等关键条款,留存好缴费凭证、预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若遭遇经营者单方违约、拒不退费等情形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