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亡父“养老金” 法院:构成诈骗罪!

  
2026-01-14 15:15:1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刘冰玉

儿子未按规定报告其父去世的情况,冒用已故父亲名义骗取养老金,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郭某玉的父亲郭某香生前系四川某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2015年3月,郭某香去世,郭某玉未按规定报告其父去世的情况,冒领由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发放的郭某香养老金。2019年,四川某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2016年至2018年郭某香未做生存认证,便通过养老认证系统中所留电话号码联系上郭某玉,郭某玉谎称其父亲健在,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从而通过该集团公司的生存认证。2020年,郭某玉采取相同方式谎报并通过生存认证。

2021年6月,四川省某县社保中心接到举报,获悉郭某玉存在冒领养老金的情况,遂上报省社保局展开核查,并从次月起暂停发放郭某香的养老金。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郭某玉挡获。经统计,2015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郭某玉共骗取养老金26万余元。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郭某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郭某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青羊区法院向四川某集团公司发送《关于加强退休职工社保发放监管的司法建议书》,同时向相关社保部门送达关于优化监管机制的温馨提示,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法官提醒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社保基金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与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隐瞒亲属死亡事实骗领养老金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社会公众要认识到,在亲属去世后应及时上报,合法申领丧葬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并办理养老金等社保待遇终止手续,而非触碰法律红线违规骗取、冒领社保基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