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假币7次 获刑并处罚金2万元

  
2025-12-03 15:40:46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对一起购买假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作案工具两部手机及涉案假币被依法予以没收。

2024年2月,罗某为购买假币使用,在某App注册账号后,专门寻找出售假币的卖家。2024年2月28日至4月11日期间,罗某先后从该平台两名昵称为“诸葛供应链”和“福建黄鱼5元”的卖家处共计购买了7次假币。其中,罗某从“诸葛供应链”处购买4次,获寄190张假币(含赠送45张),总面额4700元;从“福建黄鱼5元”处购买3次,获寄70张假币(含赠送14张),总面额2200元,购币款项均通过微信扫码支付或群红包方式结算。

2024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罗某家中将其挡获,当场查获两张面值20元的假币,经中国工商银行都江堰支行鉴定确认为伪造货币。据罗某供述,其购买的假币未实际使用且已大部分销毁,仅剩余公安机关查获的两张。此外,公安机关还扣押了罗某用于联系购买假币的手机两部。

都江堰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达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鉴于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量罗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其稳定与有序管理直接关乎民生福祉、金融秩序,更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基石。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等行为,不仅会侵害普通民众的财产权益,更会破坏国家货币信用,扰乱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不劳而获的“捷径”往往暗藏违法风险,发财致富唯有通过合法劳动与正当途径实现。生活中若不慎误收假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使用,应第一时间上交银行或公安机关;一旦发现他人涉嫌假币犯罪的线索,也需及时向警方报告,共同守护良好的金融环境与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