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系亲属在世的老人车祸身亡 侄子女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2025-02-28 14:04:09
     

李肖晓 杨偲恒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周大爷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其兄弟的子女即其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日前,蒲江县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就侄(甥)子女有权主张叔伯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问题进行了解释。
  
  林某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周大爷相撞,导致周大爷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与周大爷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发时,周大爷的父母、妻子均先于其去世,其膝下无子女,近亲属中仅有胞兄周某甲健在。事故发生后,周某甲受到刺激,伤心病倒并于半个月后去世。周某甲育有一子一女,二人负责了周大爷的医疗费及丧葬事宜,后二人向蒲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周大爷的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蒲江县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利人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本案原告与周大爷系叔侄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其本身不享有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关于医疗费和丧葬费,事故发生后,周大爷的侄子女实际承担了周大爷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并有相关票据佐证,因此法院支持了相应费用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权丧失的填补,而是对被侵权人近亲属基于死者的死亡造成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或近亲属受到的伤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费用。两者都是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原则上只能由权利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行使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