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下“军令状”,但最终未完成,该建筑公司因此将负责该项目的员工开除。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及工资1.2万余元。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1月,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某项目部技术部门负责人,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万元。2023年5月,该建筑公司与甲方公司签立“军令状”,承诺该项目工程在交付检查中综合成绩不低于80.08分,并在公司大会上宣布,陈某作为技术部门负责人参会。最后,该项目实际交付评估成绩为79.11分,未达到“军令状”所承诺的目标成绩。2023年6月,该建筑公司发布一则问责通报:因该项目交付评估成绩未达既定目标,暴露了项目团队缺乏责任心、管理能力低下等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立即辞退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某。陈某气不过,找到经理理论:“我才来上班半年多,当时这个项目都完成了一大半,我仅仅负责了技术方面的部分收尾工作。怎么评估成绩不达标还能‘甩锅’给我?”经理说:“上次公司开会宣布了‘军令状’,你也参加了,现在没完成就得负责!”
第二天,陈某便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23年8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工资1.2万余元等。该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内容,遂向彭州市法院起诉。
庭审中,该建筑公司认为,该“军令状”已经在案涉项目大会上进行了宣布,应当视为公司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对陈某具有约束力。工程最终交付结果未达到目标,陈某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此结果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规,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陈某辩称,首先“军令状”系公司与甲方公司签订,应当视为公司对甲方的合作承诺,与自己并无直接关联。其次自己应聘到公司时,案涉项目进度已经完成90%以上,自己主要工作是完善处理遗留的技术问题、组织工程验收、完善工程竣工资料等。因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所立“军令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规范和劳动规章制度,不是劳动者行为规范的依据。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对案涉项目存在有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结合陈某的入职时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军令状”仅系该建筑公司与甲方公司达成的关于工程质量的协议,是公司之间参与平等主体间民事活动的行为。而该建筑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对该项目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以交付评估成绩未达到既定目标为由,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相当于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转移给了劳动者,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忽视了己方法定责任,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陈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