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倚靠公园护栏拍照摔伤 法院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李某与朋友相约在公园游玩,正当其倚靠在公园护栏上拍照时,护栏竟意外脱落,导致李某摔伤致九级残疾,她向公园索赔28万余元,究竟谁来为此买单?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倚靠公园护栏拍照导致意外伤残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李某与朋友相约到某公园散步游玩,期间李某被公园内的腊梅花所吸引,便倚靠在一处木质护栏上拍照打卡。不料护栏竟突然脱落,导致反应不及的李某从护栏边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李某的颈部、腰椎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其间,李某住院手术治疗67天才得以痊愈出院,共计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
“作为公园管理方,就该定时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我现在这样跟你们脱不了关系!”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公园护栏年久失修所致,公园管理方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找到公园管理方讨要说法,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公园管理方辩称,公园内的木质护栏主要作用是隔离游人和绿化带,在绿化带和步道两个不同区域之间起到隔离防护作用,而非供游客倚靠拍照使用。因此,李某因倚靠护栏拍照摔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
无奈之下,李某将公园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雅安市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护栏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公园在其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内未能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将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即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园的木质护栏主要起的作用是隔离防护作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护栏倚靠拍照可能发生的危险,亦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管理方应负主要责任,李某应负次要责任。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争议很大,且情绪激动,若一判了之,既不利于案结事了,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节约诉讼成本,圆满化解该案,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并从诉讼成本、案件处理情况等多个方面耐心地与当事人释法明理。
经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公园管理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于是,承办法官在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决定在该案中引入“保险理赔”,并积极组织李某、公园管理方、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最终,承办法官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李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李某医疗费3万元。目前,李某已获得全部赔偿款。
(王燕梅 郭丽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案例二 地下车库发生“追尾”两车主一时冲动引发祸事
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两车车主却因事故原因争执不下,双方家人到达现场后闹得不可开交,最终造成一方重伤……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2月19日,李华(化名)开车驶出小区地下车库时,与后车发生碰撞。后车车主赵静(化名)立刻下车查看。虽然碰撞并不严重,但因没有行车记录仪,也没有现场监控,双方就事故原因争执不下,便各自给家人打电话。几分钟后,前车车主李华的丈夫王全(化名)、儿子王钟(化名)及赵静的父亲赵刚(化名)赶到事故现场。双方就事故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赵刚突然倒在地上,腹痛不止。
经鉴定,赵刚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而后,赵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王钟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王钟一方坚称,赵刚是在拉扯时没有站稳摔倒的,重伤的损害结果与自己无关,且已赔偿对方3万余元,公安机关不应该对自己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受理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提出取证方向,要求公安机关就案件证据继续补正。同时,召开听证会,向王钟解释公安机关在可能有犯罪事实且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立案侦查,赵刚所受损伤已达到重伤,过失和故意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王钟进行立案侦查并无不当。听证会后,王钟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
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后,以王钟、王全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在场证人、咨询法医专家意见等,了解受害人的伤情成因、案发现场物品放置情况。因现场没有监控,且多方说法不一,现有证据难以判断赵刚的伤情是否由王钟等人故意造成,但可以看出双方在这起事件中均有过错。双方是同小区住户,属于邻里,长时间参与诉讼是为了争口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检察官和双方律师积极沟通,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提出和解建议,会同双方律师对当事人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愿意各退一步,让和解有了空间。
为彻底化解矛盾、消除心结,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再次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们从法理、事理、情理等角度充分发表意见,同时,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让双方充分表达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方案,并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郫检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案例三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侵权和工伤能否“双赔”?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被认定为工伤,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工伤赔偿发生竞合时,当事人能获得“单赔”还是“双赔”?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上述疑问提供了答案。
2023年6月,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第三方责任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同年9月,杨某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得到工伤赔偿。
大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矛盾,不能仅以杨某已经获得肇事方赔付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杨某在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故判决某公司支付杨某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案例四 未成年人小区内骑车撞伤人 赔偿责任该谁承担?
本是带来欢乐的户外运动,却不慎成了意外的“制造者”,未成年人在小区内骑车撞伤人,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8月,彭某在小区内跑步锻炼,被在小区内骑行山地自行车的小雷(事发时13岁)从正面撞到摔伤。事故发生后,彭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干粉碎性骨折,累计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其中,小雷的父母支付了6000余元。后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彭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小雷及其父母诉至成都市温江区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雷在小区内道路骑山地自行车撞倒彭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小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彭某在小区道路上跑步,未及时发现正面骑车的小雷,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
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成都市温江区法院认定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总额为4.9万余元,判决小雷的父母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小雷父母再向彭某赔偿损失2.8万余元。后小雷的父母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针对此类案件,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强调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巡查力度,建立完善的设施设备维护机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前排查并及时处理,确保小区居民安全,促进物业管理规范,从源头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未成年人使用滑板车、骑自行车及骑平衡车等行为在公共场所日益增多,已导致多起伤人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此也提醒广大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管和教育的监护责任,教育子女避免在小区道路上骑车追逐等危险行为,防止因疏忽造成孩子自身和他人损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