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后能向驾驶员追偿吗?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为原告的追偿纠纷,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安某路段处,与车行方向右侧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移位撞上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及护栏受损。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确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起诉后,刘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了李某17万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偿。
刘某在庭审中称,他购买了保险,交了保险费,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暂无经济收入来源,还有父母和两个孩子需要养活,确实无偿还能力。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几年都没有来找过他,没有权利再向他追偿。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在赔偿以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醉酒驾驶的侵权人主张追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因醉酒驾驶丢掉了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来供养家人,但究其原因都是他酒后驾车导致,必须自负其责,因此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