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起诉离婚 法院:过错方少分财产

  
2023-07-19 17:08:48
     

彭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夫妻因感情问题时常发生争吵,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丈夫坚决不同意,表示想要挽回。不料一年后,丈夫转移财产主动要求离婚。近日,彭州市法院办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属实,遂从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
  
  案情 拒绝离婚的丈夫主动提起离婚
  
  男子张某与女子黄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与张某的父母共同居住,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多年来,黄某一直在家务农和照料老人,张某则在外包工程。
  
  2017年,张某和黄某出游时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张某表示申请保险理赔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让黄某把存在其卡上的16万元先拿出来买车。黄某同意并照做。在保险赔付款11万元到位后,除去夫妻共同花销后,张某便将保险赔付款中剩余的8万元存于自己名下。
  
  “刚结婚的时候,他在外挣的钱全部都交给我保管。后面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他也不再将钱交给我了。”黄某越说越气,“所以我怀疑他有了外遇,于是在2020年底起诉离婚。”但张某认为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黄某没有证据证实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张某态度诚恳,挽回感情态度坚决,二人遂未离婚。2021年初,张某将其名下的存款8万元取出,并将新购买的小汽车转移登记至其姑父名下。2022年初,张某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
  
  法院 财产分割向无过错方倾斜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张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黄某辩称,因为其欠了姑父的钱,于是他将小汽车用于向姑父抵账。黄某认为,对于8万元银行存款,张某一会儿说早已用于日常花销,一会儿说用于抵账,显然是在撒谎掩饰其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已发生矛盾,张某对其名下的较大数额现金存款去向不明,且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都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较大数额财产支出也不符合其日常生活开销水平,应认定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予以不分或少分,于是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夫妻共同财产即张某取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现有估值共计17.12万元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遂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黄某70%的财产,价值约11.98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熊熠表示:家庭是爱的港湾,一旦家庭中出现信任危机,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家庭的温馨不再,有时候夫妻一方或双方就开始为自己谋取后路,家庭逐渐变成争夺子女、财产的“战场”。实践中,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特别是不直接掌控财产的一方取证过程有一定难度,法院在审理是否具有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结合当事人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需要审查资金流水是否存在有大额资金流出、支出超过生活必需等情况。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部分人仍存在思想误区认为自己挣的钱就应该归自己,抹杀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更甚者在婚姻亮起红灯时想方设法转移财产,以期“私吞”更多财产。对于转移、隐匿夫妻财产的行为,结合具体案情在分割财产时向弱势一方倾斜,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