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对方不承担抚养费能反悔吗?

  
2023-07-19 17:08:37
     

唐桔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离婚时,双方协议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离婚后不久,抚养方反悔想让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近日,邻水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9月,冯某和刘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雪和小雨(化名)跟随母亲冯某生活,并由冯某自行负担抚养费,父亲刘某不承担抚养费。今年6月,小雪和小雨将父亲刘某诉至邻水县法院,要求刘某每月支付每人抚养费600元直至二人成年时止。
  
  收到孩子作为原告的起诉状,刘某感到很不解,离婚时冯某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双方明确约定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在离婚才几个月怎么就出尔反尔了?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成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原告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收入、支出情况及孩子所需费用与离婚时发生变化,也未提出其他正当理由,故本案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双方协议约定。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时,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当事人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者放弃抚养费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另案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者提高抚养费标准。在此种情况下,调解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离婚相关事项自愿达成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离婚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这也契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