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发生事故 同饮同乘者同担责

  
2023-05-19 09:47:22
     

法院: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扶助的义务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共同饮酒后,曾某醉酒驾驶轿车搭载蔡某回家,不料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就各自医疗损失的赔偿及车辆维修费用久争不下,蔡某诉至法院后,曾某又提起反诉……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蔡某赔偿损失140055.33元,驳回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曾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情
  
  共同饮酒后驾车途中发生事故

  
  曾某与蔡某共同吃饭饮酒后,曾某醉酒驾驶借来的一辆小型轿车搭载蔡某回家,途中因操作不慎,撞上道路绿化带内天网杆,造成车辆受损、蔡某和曾某均受伤,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共计30余万元。后双方就各自医疗损失的赔偿及车辆维修费用久争不下,遂诉至法院。
  
  蔡某认为,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曾某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曾某则认为,蔡某与他一同饮酒后,明知他系酒后驾车,不但未进行劝阻反而乘坐,放任危险的发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应减少其5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系蔡某与他共同造成,蔡某也应当承担一半损失。故曾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蔡某负担车辆修理费的50%以及曾某住院治疗费的50%。
  
  判决
  
  蔡某担责20%,曾某担责80%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曾某的赔偿责任问题来说,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过量饮酒后,对醉酒驾车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提前预知,但其仍然驾车送蔡某回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当对蔡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前,蔡某与曾某基于合作关系共同吃饭饮酒,该行为虽符合生活常理,但共同饮酒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义务关系,即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扶助的义务,根据庭审情况,事发时蔡某知道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具有高度盖然性。蔡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反而纵容曾某醉驾并搭乘该车返家,蔡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认定由蔡某自行承担此次事故对其造成损害的20%,其余80%由曾某承担。
  
  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确认由蔡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但该原则的特征系受害人对自己遭受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根据过失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损失均按照该标准进行分摊。本案中,蔡某并非侵权人。曾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还触犯了《刑法》并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曾某所称的住院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系因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产生,不能要求受害人蔡某承担。故法院对曾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作出前述判决。
  
  后曾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般而言,出现交通事故,由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乘坐人没有法律责任。但是,乘坐人存在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驾驶资格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乘坐人自身存在过错,则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酒驾害人害己,我们不仅应该杜绝酒驾,还应当在发现共同饮酒人酒驾时及时进行劝阻,更不能乘坐醉酒驾驶的机动车,放任危险的发生。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让我们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