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调岗拒返岗后起诉公司 为何被驳回?

  
2023-05-05 10:16:27
     

  本报讯(王鸽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孝伟)公司经营范围改变后调整张某工作岗位,张某不服调岗而拒不返岗,违法吗?近日,大英县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张某主张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27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对工作岗位、试用期、报酬等进行了约定,特别约定该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调整张某工作岗位。随后,张某一直在公司经营的餐饮部中餐厅工作。
  
  2021年2月21日,公司将酒店中餐厅以免收承包费方式租赁给其他公司经营,张某仍被安排在中餐厅继续工作。同年8月,张某被提升为公司餐饮部主管,并提高了月工资标准。同年10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决定暂停营业,通知张某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公司继续购买社会保险并按月发放待岗补助。
  
  2022年4月,公司决定恢复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微信通知张某返岗上班,并告知张某需从餐饮部岗位调整到运营部岗位工作,可能会按新岗位确定报酬。张某认为公司擅自调岗且可能降低其报酬,故拒绝按照通知的期限返回公司报到上班。此后,公司副总经理再次电话联系张某,要求张某及时返岗上班,张某仍以公司擅自调岗调薪违法为由拒绝返岗上班。
  
  2022年6月18日,公司认为张某旷工37日,书面通知张某3日内前往公司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相关手续。张某仍拒绝前往办理,并于同年9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万元。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6月22日终止,驳回了张某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决定恢复营业后通知张某调整其工作岗位完全是公司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进行的合理调岗行为。且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也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决定对其岗位调整、薪资调减情况存在违法的情况下,经公司多次通知仍然主观认为公司行为违法,并以此为由以拒绝返岗工作的方式进行对抗,公司因而基于张某长时间旷工事实,通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诉讼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只要岗位的调整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没有对劳动合同约定作出较大变更,没有明显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岗位的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应被认定为合理的工作安排。如劳动者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应依法进行维权。旷工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长期旷工均应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