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关阀门致农场损失20万 七旬雇员担全责? 法院:赔偿责任应与报酬相适应

  
2022-08-23 13:26:48
     

  七旬农场雇员忘记关闭储油罐阀门,导致油料外溢,给农场造成约20万元的损失,农场经营者将该雇员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近日,邛崃市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雇员赔偿农场损失2万元。
  
  菜油漏完 雇主起诉雇员
  
  2016年开始,冯某受雇于大邑县三岔镇某家庭农场,主要从事做饭等杂工,同时按照农场老板钟某及其丈夫的指令,在有人买油、用油时从库房储油罐中放装菜油。冯某工资每月约1700元。
  
  2020年12月27日,有人需要菜油,而当天农场里只有冯某及钟某的丈夫在,冯某接到钟某丈夫指示后就去库房放装菜油,随后交给钟某的丈夫。几天后,钟某的丈夫发现库房中储油罐里存放的菜油漏完了,并淹湿了库房中存放的谷子、纸箱。
  
  2021年10月30日晚,冯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到农场要求钟某支付工资,双方一直交涉至次日凌晨1时。交涉过程中,钟某书写了一份《付冯某工资》单据,其中载明了2016年至2021年向冯某支付的工资金额,最后一行载明“菜油、谷子、包装箱被菜油淹坏受损约20万是冯某忘了关菜油开关”,冯某在单据上签名并按下手印。
  
  随后,钟某凭这份《付冯某工资》单与冯某商量油料谷物等损失赔偿,双方交涉多次未果。今年4月,钟某将冯某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冯某赔偿农场损失20万元。
  
  存在重大过错 雇员应担责
  
  庭审中,钟某表示,是冯某故意打开农场库房内菜油桶阀门,导致菜油漏出并造成库房内谷子及包装箱受损,而且冯某也在《付冯某工资》单据上签名捺印进行了确认。冯某辩称,在自己签字前,钟某告诉自己签字是为了方便报菜油损失保险。漏油并不是自己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的损失是否是被告造成的;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及如何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完全知晓《付冯某工资》内容及签名捺印法律后果的情形下签名捺印的,虽然其辩称为了便于原告报保险才签名捺印,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雇员对雇主享有获取雇佣期间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安全从事雇佣劳动生产活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是经常去库房放装菜油的,应当知道一旦忘关菜油开关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却在菜油放装完毕后忘关开关,事后也未及时检查,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事发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事发时被告已是年满70周岁的老人,原告作为雇主在安排被告放油后未及时监督、提醒被告关闭开关,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受原告雇佣及指派进行工作,若因工作中存在过失而需承担巨大赔偿责任,与其雇员身份和能获取的报酬严重不符,大大超出了一般雇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违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终,邛崃市法院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某家庭农场损失2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