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国外违反快艇搭乘要求摔伤 旅行社担责吗?

  
2022-07-13 11:18:29
     

  旅游合同约定45岁以上游客不允许乘坐快艇船头,48岁陈某乘坐船头摔至10级伤残,遂将旅行社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70%责任。7月11日,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与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联合发布《川渝新区(自贸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上述案例系其中一起。
  
  据了解,成渝两地自贸区法院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旨在以典型个案的方式,反映行业领域的问题,引起相关行业领域市场主体的重视。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为统一裁判标准、完善国际商事规则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也可为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防范法律风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本报选择三起案例进行报道。
  
  案例一
  
  未按要求乘坐快艇受伤当事人承担70%责任
  
  2019年7月,陈某(城镇居民,订立合同时48岁)与Z国际旅行社在网络上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电子合同),参加该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普吉岛6日5晚跟团游“。其中特别约定:“45岁以上游客,一律不允许坐在快艇船头。”在旅行中,陈某在《注意事项特别声明与人身财产安全告知提示》上进行了签名,其中载明“搭乘船只提示:……老人家、儿童、孕妇一律都不要在船头入座……如有意外发生后果请自行负责。”
  
  行程第三天,陈某在搭乘快艇前往泰国某岛时,乘坐在快艇船头上,因快艇颠簸剧烈而摔伤。回国后,陈某前往医院就医,构成10级伤残,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医药费外,其他损失合计106094.74元(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陈某遂向四川自贸区法院起诉请求Z国际旅行社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四川自贸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涉及的争议的人身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国国境外,本案为涉外商事合同。案涉旅游合同合法有效,Z国际旅行社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中的安全提示和免责条款,为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Z国际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发生免责效力。Z国际旅行社未能举证在合同履行中充分尽到了对陈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负有违约赔偿责任。但是,陈某作为成年人,也负有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且对合理规避自身安全风险方面具有较大优势。陈某在已经签署合同条款、签署安全告知提示的情况下,没有乘坐在船舱内,而是选择坐在颠簸剧烈的船头位置,自身存在较明显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后,四川自贸区法院判决,确定Z国际旅行社在陈某损失(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6094.74元)的3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自身负担70%部分的损失。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裁判根据双方对危险的预见、采取规避措施的能力,依照违约责任“过失相抵”规则合理分配了本案损失,公平确定了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责任边界,对于维护境外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倡导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飞机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尊重当事人适用国际条约赔偿
  
  2019年10月1日,胡某拟搭乘H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航空公司)名下航班从意大利罗马飞往中国重庆,该航班未准点起飞。H航空公司在延误期间提供了餐食和休息区供旅客等待。10月8日,H航空公司客服人员向胡某来电称,本次航班延误满足了欧盟261号条例规定的4个小时以上、3500公里航程以上的条件,H航空公司可以赔偿每人600欧元,折算成人民币为4693元,要求按照4693元申请补偿。胡某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客服人员告知胡某后续会发送短信到其手机上,并说明申请赔偿的流程。10月9日,H航空公司向胡某出具《不正常航班证明》,证明案涉航班因飞机故障影响,导致航班延误逾7小时。同日,H航空公司向胡某手机发送短信,载明“您好!关于您2019-10-01的XX航班的补偿申请我司正在处理,请通过下边的链接补充相关申请材料:……”随后,胡某按照链接的要求上传了身份证件、委托书等。
  
  但是H航空公司并未支付赔偿金。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H航空公司按照欧盟261号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469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H航空公司辩称,本案不应按欧盟261号条例进行延误赔偿,应按照该航空公司运输总条件作为赔偿依据。
  
  重庆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航班航线为从意大利飞往中国,我国签署并批准加入的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意大利也系前述公约缔约国。国际航空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均系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应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且蒙特利尔公约并未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但蒙特利尔公约仅规定了赔偿上限,未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因此对于公约没有调整的事项,应在公约的法律框架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本案中法院支持按双方约定的欧盟261条例规定进行赔付,并非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作为纠纷解决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内容作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内容。故法院判决H航空公司按照欧盟261号条例规定的标准对胡某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的法律适用既体现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条约所规定义务的司法态度,也体现了在国际条约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司法智慧,对于同类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国际条约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宠物猫逾期2日交付 猫主人以未送到、死亡为由退款成被告
  
  原告W公司与被告李某通过微信聊天,约定W公司将李某的位于中国重庆的宠物猫空运至法国巴黎,再经陆路运输至英国伦敦交付李某,全程包干运费2.5万元人民币。同时,W公司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巴黎清关出来当天或者隔天车到伦敦”。后李某通过W公司淘宝店铺下单,共计支付运费2.5万元。在法国巴黎至英国伦敦运输段,W公司因与其法国代理沟通不畅,造成运送该宠物猫迟延。最终,案涉宠物猫逾期2天运至英国伦敦交付李某。
  
  李某就两个订单分别申请退款,原因均为“快递一直未送到”“宠物活体传染性疾病/死亡”,并在说明中陈述,W公司在法国巴黎至英国伦敦运输区段,存在未独自完成办理案涉活体动物过境手续及协调运输工作的违约行为。W公司未在李某第八次提交退款申请之日起72小时内响应退款申请,按淘宝网“72小时未处理退款申请默认退款规则”,淘宝网平台将运费2.5万元退还至李某账户。W公司表示愿意与李某协商赔偿合理金额,李某拒绝。W公司遂诉至法院。
  
  重庆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承运人W公司逾期未响应退款申请,电商平台自动退款是否表明双方当事人已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首先,李某申请退款时的说明内容不符合淘宝默认退款规则设置的目的。电商平台在活体动物运输交易中,退款原因选项之所以仅设置为“快递一直未送到”“宠物活体传染性疾病/死亡”两项严重违约情形,将一般违约与瑕疵履行排除在外,意在防止合同相对方因电商一般违约或瑕疵履行即申请全额退款,从而造成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的失衡。其次,李某点击“宠物活体传染性疾病/死亡”退款,但在说明栏载明的W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该理由,说明因“宠物活体传染性疾病/死亡”而申请退款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即便其后W公司未在72小时内响应售后申请,亦不能触发该规则的适用,不能产生默认达成售后申请的后果。最后,综观李某申请退款的整个过程,W公司前七次均拒绝退款并说明原因,其拒绝退款申请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虽W公司未在李某第八次提交退款申请之日起72小时内响应退款申请,其拒绝退款申请的意思表示仍具有高度盖然性。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李某支付W公司运费1.8万元并驳回W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目的解释方法,对电商平台“72小时未处理退款申请默认退款规则”的设置目的进行准确界定,确定该规则的启动条件。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分析本案情形不符合该平台规则所确定的付款条件,平衡各方利益。本案对于全面、准确理解与适用平台交易规则,规范利用电商平台进行的交易行为,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