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配偶出轨请求离婚 能不能诉? 会不会判?

  
2022-01-06 10:14:59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一篇名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迅速引发公众热议。
  
  文中写道:“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对此,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璞表示,出轨行为如果尚不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可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提起诉讼,前述文章尽管是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展开,但部分观点失之偏颇,容易引起公众误解。
  
  > 能不能诉?法律赋予公民“离婚自由”
  
  自我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律始终以保障婚姻自由为原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文璞表示,“出轨”并非法律概念,其可能导致“与他人同居”或“夫妻感情破裂”两种法律意义上的结果,也可能认定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其中,前两种情形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而后一种情形则不同。“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所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意在说明,当事人仅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意在于限制部分当事人冲动离婚。“不过,在上述文章中,“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行文时直接用‘出轨’一词替代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表述,两者间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相同,造成了法律解读上的纰漏。”王文璞说道。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凤长年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在她看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之所以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弹,原因即在于,其文章观点同社会长久以来的主流观念大相径庭。她表示,文章在援引相关法条时,混淆了“不能请求离婚”和“不能判决离婚”两者间的区别。事实上,如果夫妻感情业已破裂,无论有无出轨事由,当事人均可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张承凤说道。对此,王文璞也认为,“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文中的“请求离婚”实际上表达的是仅存在出轨行为,也许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不过,由于所涉文章对于司法解释的不当解读,产生了“不能因为配偶出轨而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可能根本不会受理或一定不会支持诉讼请求”的歧义。
  
  > 会不会判?视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来定
  
  谈及配偶出轨后,当事人起诉离婚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张承凤表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来说,人们认为‘出轨’即代表着一方有过错,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出轨’则是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考量因素之一。”张承凤说,“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出轨’,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姻存续的。我曾经办过类似案例,‘出轨’方起诉离婚,配偶不同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后来和好的。”
  
  王文璞表示,如果出轨行为被认定为属于“与他人同居”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出轨被认定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重大过错”,则无过错的一方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国是千万家,家源于婚姻。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即是婚姻法,显示了国家层面对于广大群众在婚姻问题方面的关注和重视,《民法典》更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关系具有复杂性,其中爱情和亲情交织,既有人身关系,也包含财产关系,因此,法律在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非常慎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四种情形,分别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张承凤告诉记者,“其中,最后一条还需要有证据表明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另外便是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通常是指和以上几种情形程度一样的行为,比如一方婚外生育孩子等。”
  
  张承凤表示,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认知,现实司法实践中,也有人曾起诉三次、四次甚至五次才被判决准许离婚。为了避免多次起诉无法离婚的情形,《民法典》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王文璞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显然难以穷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所有情况,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一般还会通过审查夫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状况、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家庭的感情状况、离婚纠纷的起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认定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此基础上,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