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长津湖》被指商标权著作权侵权 又一场知名IP抢注催生的知产纠纷?

  
2021-10-15 13:00:19
     

 

电影《长津湖》海报 图据网络
 

 
  影片红是非多?近日,电影《长津湖》身陷商标权和着作权侵权风波。
  
  一个自称为“导演郝平”的网友发视频称电影《长津湖》触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津湖”三个字的商标注册证和名为《冰雪长津湖》的作品等级证书。
  
  此举招致了诸多网友的反感,甚至以“明显是碰瓷”等评论对此不屑一顾。但事实恐怕没有那么简单。事实上,在电影《长津湖》上映前,“长津湖”的抢注热就曾成为媒体热议话题,可见,电影《长津湖》遭遇的问题,至少为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个醒:尽早布局。
  
  ■ 不拿碰瓷一笑置之
  
  “《长津湖》被指商标侵权,并不能拿‘碰瓷’一笑置之。”10月12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发文对此事予以评论。
  
  此前,更多的网友认为,自称“导演郝平”的网友是在蹭热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不容置疑的在先权利事实存在。“导演郝平”口中的“他人”,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了解,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2021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长津湖》涉嫌商标侵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没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依《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不得作为商标。同时,将“长津湖”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是对电影所讲述的故事发生的地点的描述,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电影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种服务,而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就是说电影《长津湖》对“长津湖”三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何况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长津湖”商标,是41类,而41类是与电影有关的服务,不是电影本身。
  
  汉坤律师事务所商标部经理董晓萌也持同样观点。“电影名《长津湖》来源于战争地点名,表示战役发生在长津湖地区,消费者见到电影名,会对故事背景有一定了解,事实上,长津湖不起到表示或指向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即电影名《长津湖》系非商标性使用,因此不涉及商标侵权。”
  
  涉嫌着作权侵权方面,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陶鑫良给出的观点是,郝平登记的作品名称是“《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并无相同相似于电影内容的任何举证。而且从申请时间角度也排除了着作权与注册商标权侵权嫌疑。
  
  ■ 纠纷多发前车之鉴
  
  无论如何,这起风波还是为影视产业的商标保护提了个醒。
  
  对于影视制作方来说,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对商标进行注册,为电影及其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很多出品方在电影上映前就开始布局知识产权,如:《少年的你》《刺杀小说家》《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等电影在上映前早早就已被注册成为了商标。
  
  甚至还有布局到被称为“疯狂”地步的电影出品方。如《哪吒之转世魔童》火了之后,出品方光线传媒先后提交多达1820件商标注册申请,绝大部分商标均与《哪吒》电影相关,包括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殷夫人、熬丙、MOTONEZHA等诸多影片故事的人物名称。光线传媒这一行为一度引发诸多争议。支持者认为出品方对旗下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无可厚非,反对者则指出短时间内大量注册商标涉嫌囤积,而且哪吒本身属于大众熟知的神话人物,被独占是否合理。
  
  ■ 在先布局防止抢注
  
  某种意义上,这大概也是影视业知名IP“抢注”多发所催生的结果。
  
  国家电影专资办“中国电影票房”APP显示,2020年,中国内地电影总票房已经达到了202.74亿元。电影市场繁荣景象,也导致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增加,最常见的是:版权和商标。
  
  爆款电影名称被抢注事件更是时有发生,《战狼》《你好,李焕英》都曾遭遇过类似事件。而此次的《长津湖》也是抢注的对象,记者10月12日晚在中国商标网上检索到28件“长津湖”商标申请。其中,电影《长津湖》的出品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3件,分别为41、28、16类,为2021年9月24日申请;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4件,分别为2020年12月28日申请的9、11类,2020年9月24日申请的41、35类。
  
  两者在41类上构成重合。董炳和告诉记者,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经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长津湖”商标,这对博纳影业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长津湖”商标构成了法律上的障碍。
  
  “博纳影业的商标申请有一定困难,因为有在先商标,按照商标行政审查流程,可能后续会被在先标阻挡。”董晓萌建议,影视行业可以在先布局商标,事实上,布局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后期推出周边产品做准备,或者是防止日后他人蹭片名热度而牟利。
  
  回到“长津湖”侵权风波中,据媒体报道,在博纳影业的电影《长津湖》开机4天后,就有其他公司申请“长津湖”商标注册,抢得在先权利。而如果真的因为在相关类别上已有相同商标,博纳影业的商标申请被驳回,那么对于投入大量心血制作电影《长津湖》的博纳影业而言,无疑是一大遗憾。其他影视出品企业应从中引以为鉴。
  
  不过,也要注意避免将风险过度夸大,董晓萌提醒,“如只是电影本身片名,并无布局商标的绝对必要性,根本原因还是独立片名本身,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延伸
  
  《长津湖》,你看对了吗?
  
  今年秋季最热的电影非《长津湖》莫属。
  
  但是有些人看电影却“看”出事来。如何正确观看《长津湖》?这些问题要注意。
  
  1、《长津湖》播出恰逢国庆,不少网友为表达爱国之情,换成了具有国旗元素的头像,社交平台头像使用国旗是否违法?
  
  通常情况下社交平台头像使用国旗并不违法,《国旗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国旗使用的“禁区和红线”有明确规定,并没有禁止国旗作为头像进行使用。在社交平台头像中使用国旗,表达对国旗的敬畏、表达爱国情感,符合《国旗法》第九条对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的倡导。
  
  当然,这并不表示可以无度使用,《国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因此,大家若想使用国旗作为社交平台头像,需要注意保持国旗的完整性,不得毁损、涂划、玷污等。
  
  2、《长津湖》播出仅5天就遭盗摄,这些盗录的视频还以链接的形式在社交平台上传播。盗摄正在上映的电影,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偷拍、偷录正在上映的电影,这一行为本身已涉嫌侵权。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电影作品制作者的允许,均不得以翻拍、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进行复制,盗摄、传播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盗摄的影片进行传播、售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网民“罗某平”因为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被刑事拘留。公然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均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