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老人摔倒案” 判决为何不同

  
2021-08-13 10:24:31
     

 

  老人带着孙子推着购物车在超市里购物,却不小心滑倒致左膝骨折成十级伤残;老人入住酒店,在房间内不慎意外摔倒,严重受伤导致终生残疾。超市方、酒店方是否需要为老人摔倒负责?近日,这两起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法律问题?
  
  老人买菜摔倒致左膝骨折
  
  法院:超市未举证提供了安全的购物环境应担责

  
  老人在超市摔倒,老人认为是超市没有及时清理掉落在地上的西红柿,自己才会踩中摔倒,而超市则认为是其因自身原因摔倒,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那究竟该由谁来为这场意外买单?日前,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本反诉案,判决超市按比例承担老人的损失。
  
  事件
  
  老人在超市踩中西红柿摔伤

  
  2020年6月11日一大早,陈老太便带着孙子到某超市买菜,选好蔬菜后,陈老太到水果区域继续挑选水果,陈老太不慎踩到掉在地上的西红柿滑倒,致左髌骨骨折,超市员工随即拨打120将陈老太送到医院治疗。在医生的建议下,陈老太接受了对左膝盖进行手术的治疗方案。住院期间,超市员工贾某娟为陈老太请了护工,并垫付了22501元医疗费用。2020年7月7日,陈老太出院,出院医嘱上载明出院后继续休息三个月,需 1人护理、每月复查,而其左髌骨骨折愈合后可根据情况行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8000元……
  
  2020年11月9日,经陈老太和超市协商后达成一致,同意陈老太在绵阳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陈老太左膝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于是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多次协调无果后,今年1月,陈老太将该超市告上法庭。4月初,龙泉驿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超市反诉要求返还垫付医疗费
  

  庭审中,陈老太表示因为超市没有及时清理跌落在地的货物,自己才会踩到地上的西红柿滑倒,因此要求超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鉴定费等费用共194628元。而超市否定了陈老太摔倒是因为超市货物跌落在地的说法,认为陈老太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走过程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超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已经在扶梯、墙面等多处显著位置标示出“注意安全”等字样进行提示,并在店内的广播中循环提醒顾客注意安全,并且当庭向龙泉驿区法院提出反诉。
  
  超市反诉理由为,超市认为陈老太是因自身原因摔倒,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要求陈老太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22501元,并且要求法院驳回陈老太全部诉求。
  
  对此,陈老太认为,超市四处装有监控,在监控视频里员工应当能够及时看到掉落在地上的西红柿,并及时清理,就不会发生事故。因此,超市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焦点
  
  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龙泉驿区法院据此提出,该案争议焦点应在于超市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该超市作为专门购物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购物区域安装摄像头并在专门区域设置专人看管。而庭审中超市无法提供完整视频,目前,超市提供的视频中,只能看到陈某摔倒瞬间的画面,且超市虽称事发区域有安排专人负责,但无人看清楚事发过程,加上现场负责工作人员现已离职,已无法核实超市方的相关说法,而超市又没有列举其他证据佐证其对陈老太摔倒的区域尽到了积极的作为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超市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安全的购物环境。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陈老太系成年人,理应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因此,陈老太对此次事故也有一定过失。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超市应承担70%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在陈老太主张的各项损失中,超市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7140元费用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残疾赔偿金、全休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法院酌情支持108948元。对陈老太依据二次手术主张的费用,由于未实际产生,法院均不予支持,陈老太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综上,陈老太损失共计116088元,由超市承担81261.6元,减去超市已经支付的22501元,还应支付58760.6元。
  
  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魏丹
  
  老人住酒店摔倒致残
  
  法院:酒店无过错不担责

  
  七旬老人在酒店房间内不慎意外摔倒,酒店是否需要担责?该案经浙江省诸暨市法院一审、绍兴市中级法院二审,终于落槌,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31日,高某与女儿郭某一同入住诸暨市某酒店。第二日晚,70多岁的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郭某发现后,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并陪同郭某将高某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在住院期间,酒店向高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2019年1月24日,高某转至北京某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事发后,高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高某家属在诉状中称,该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诸暨市法院一审认为,该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案中,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高某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高某与其女儿同住,女儿明知高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据悉,经现场勘查,法院发现案涉酒店的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对高某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某因意外摔倒,致颈部脊髓损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对事发客房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实践论证案件情况等方式后发现,该客房无论从家具摆放、灯光照明等各方面未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法官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据浙江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