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省全面试点新规 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同命同价”

  
2021-02-05 10:05:19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昨(4)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从3月1日起,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意味着在由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将获得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试点案件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省法院于2019年11月确定成都中院、遂宁中院、宜宾中院和阿坝中院为试点法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根据前期试点工作情况,省法院决定于3月1日起在我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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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命不同价”或成历史

  
  今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也意味着,长期饱受争议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的规定或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