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司机争执不下跳上公交车驾驶台 该乘客获刑1年9个月

  
2020-10-23 15:59:35
     

  本报讯(谢纲 皮苓菲 记者 刘冰玉)乘客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竟踩着投币箱跃上驾驶员前方操作平台……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跃上驾驶台实施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

  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11日,代某从成都市中和大道三段中站上车,乘坐185路公交车前往大源方向,因是否足额投币与公交车驾驶员张某发生争执。在公交车行驶途中,代某不仅不停与张某争辩理论,还拍打驾驶室隔离门和投币箱,随后不顾张某的安全提示和其他乘客劝阻,突然踩着投币箱跃上驾驶员前方操作平台,手指驾驶员张某,情绪激动地要求对方立即停车、道歉。张某缓速进站停车后,双方继续争执不休继而报警。警察到现场将代某带回调查。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针对驾驶员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其行为不仅危害公路上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也对公交车司乘人员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代某的行为具有危险状态的现实紧迫性、足量性及损害后果的临界性,系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代某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代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法条点击

  2019年1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在公交车上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明确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而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中,高新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准确把握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为依据,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