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上拒让靠窗女子入座引发热议

  
2020-10-21 16:33:02
     

  高铁上拒让靠窗女子入座引发热议

  男子:我有义务为你服务?律师:有!

 

  

男子拒为靠窗女子让行图据网络

  本报见习记者 谢梦吟

  19日,“高铁上一男子拒不让行”词条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据网友爆料称,事情发生于17日,江苏宿迁一辆正在行驶的高铁上,一女子的座位是靠窗位置,坐在中间的一名男子行李和杯架挡住了去路,该男子见状非但没有让行,反而问女子,“我坐我的位置有毛病吗?”女子无奈说:“你没毛病,但是我的位置要路过你的位置”,男子则振振有词:“你怎么过去是你的事,我有义务为你服务吗?你难道智商有问题吗?”

  这条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评论称:“这类乘客素质不行,应开黑名单禁止乘坐高铁。”男子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昨(20)日,本报采访了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顺升,他就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出行不能损害其他乘客的权利

  田顺升表示,视频中的男子是中间座位的乘客,仅购买了中间座位的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在这个时间段内,该男子可以对中间座位进行占有和使用。同理,女子对靠窗的座位也享有使用权。两个人分别对各自的座位享有权利,但是通常情况下该女子需要从中间座位通行才能就坐,因此该男子虽然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在法律中的明文规定,因此单个主体的权利不是无边界的,不能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该男子不让行的方式妨碍了该女子使用靠窗座位,损害了该女子的合法权益。

  乘客让行义务源于秩序价值

  田顺升认为,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明确规定,“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由此说明,“让行”不仅仅是道德修养,也是法律义务。

  田顺升说:“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让行’义务,那么买站票的乘客可以全部站在车厢门口不让其他任何乘客进出,买靠过道座位的乘客可以不让内侧座位的乘客入座。这些特定的位置是其他乘客正常乘车或下车所必须通行的地方,如果不让行,乘客出行的权利无法保障,火车的运行将丧失了基本的公共秩序。”

  田顺升表示,根据举重以明轻理论,换个极端场景,假定有两座相邻的房屋,若一座房屋(外侧)将另一座(内侧)合围,那么外侧房屋的人有权不让住在内侧房屋的人向外界通行吗?《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此类“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田顺升说:“据此规定,外侧房屋的权利人应当给内侧房屋的权利人的通行提供必要便利。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权利人尚且规定了必要的让行义务,更何况在高铁这种公共空间更应当文明让行。”

  男子可能违法或被限制乘车

  田顺升认为,高铁是公共交通工具,拒绝让行不仅属于民事活动范畴,还可能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因此,拒绝让行的行为若扰乱了公共秩序,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公安有权对拒绝让行的乘客予以制止或者处罚。

  19日,中国铁路12306热线客服工作人员就此事作出回应,视频中男子不让行的行为“肯定是不行的”。乘客如遇此类事件,可求助列车上的乘务员、乘警,请其介入协助。若涉事者不配合工作,影响到其他旅客,铁路部门会视情况将对其进行限制乘车等处罚。

  阻拦发车、买短乘长等将担责

  随着我国高铁的飞速发展,快捷便利的高铁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但同时,不文明、不守规则乘车的现象也频频发生,如“高铁霸座”,强行阻拦列车发车、硬闯检票口、车内大声喧哗等行为。

  田顺升说:“规范不文明乘车现象需要多方联动、群策群力,近年来,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治理,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也对这些行为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例如,强行阻拦列车发车、逼停火车等行为,列车可能因此晚点,而导致大面积的列车运行受阻,造成巨大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也规定,“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铁霸座行为,除会被列入乘车“黑名单”外,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此条明确了车厢座位的法律底线,便于今后处理“霸座”行为时有法可依。

  对“买短乘长”占便宜行为,《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高铁出行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对乘车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不仅关系到公共秩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文明水准。文明乘车,守法合规,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