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男子醉酒身亡,同饮者7人共赔65万

  
2020-05-12 17:55:40
     

  杨阳 本报全媒体记者 马超 赵紫荆

  逢年过节,亲友相聚,免不了喝酒助兴。但小酌怡情,痛饮不但伤身还可能惹上官司。近日,绵阳一男子与朋友饮酒后,回家醉酒身亡,一同饮酒的7人因此连带赔偿该男子亲属65万元。

  记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多地有类似的同饮者担责案例发生。酒后出事,同饮者是否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有效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受害人饮酒不加节制,自陷于危险境地,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文建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同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为规避风险,要注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恶意劝酒。

  突发事件

  一人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65万

  5月8日,记者从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获悉,该局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对接室成功调解一起喝酒致人死亡事件,通过调解,死者家属获抚慰赔偿金65万元,同时该赔偿金由共同饮酒的7人共同承担。

  据接警民警介绍,5月4日晚9时30分许,死者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邓某等7人饮酒后,由邓某陪同宋某某回到高新区的居住地,次日早上7时,邓某发现宋某某没有任何气息,在通知医院急救的同时马上向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普明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医务人员进行抢救。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其系醉酒死亡,后经法医勘验,排除案件可能,但宋某某的死亡赔偿涉及较大争议。7日,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调解了这起纠纷案,死者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同席7人推上当事者席,要求7人连带赔偿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中,7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他们与死者同桌吃饭喝酒是事实,但没有劝酒,饮酒都是自愿行为,死者自己喝的酒,他们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经过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对接调解及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周某、邓某等7人赔偿死者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元。

  记者调查

  四种情形同饮者负赔偿责任

  因喝酒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必然承担责任?童文建对此表示,在四种特定情形下,同饮者应对因醉酒伤亡的同伴负赔偿责任,即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恶意劝酒,同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童文建解释,《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一方因过错导致对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存在拼酒、劝酒甚至灌酒等恶俗行为,并致使醉酒者伤亡的案件中,同饮者主观上存在只寻开心、对他人身体承受能力漠不关心的过错,且其劝酒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童文建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与者,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下,共同饮酒人之间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相互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如果同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就存在主观过失。法官会基于公平原则,综合同饮者的行为,当时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判决其他同饮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受害人也应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往往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饮酒不节制,自陷于危险境地,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同饮者的责任划分,童文建说:“实务中,如果同桌的人只是简单的敬酒,导致对方醉酒死亡的,通常要承担10%至20%左右的连带责任;如果同桌人知道对方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对方醉酒之后没有尽到护送回家或者送去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明知醉酒而故意灌酒的,可能要承担40%的连带责任。”

  免责协议真的能免责吗?

  记者通过检索发现,由于近年来同饮者担责的案例层出不穷,一些名为“饮酒免责书”“喝酒责任承诺书”“酒桌生死状”的免责协议开始出现。此类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饮者能否以此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童文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及《民法总则》第十条之相关规定,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涉及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存在无效的可能,同时这类协议也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免责协议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即使签订了饮酒免责协议,一旦同饮者其中一人或数人出事,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管所谓的‘饮酒免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喝酒都应当量力而行,不要劝酒,不要过量饮酒,这是饭局应有的基本道德。”童文建说。

  律师提示

  如何有效规避酒桌法律风险?

  童文建建议,喝酒前,应尽量问一下有没有不适合喝酒的人,比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的。在知道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酒局进行中,不要强迫性劝酒,不要用“你不喝,就是看不起我”“不喝不够朋友”“自罚三杯才能入席”“你喝多少酒,给你多少项目”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

  酒局结束后,清醒酒友应当对无人照顾的醉酒酒友进行安全送达,避免担责。如醉酒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减责或免责的。对于可能出现纠纷的,还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