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追责

  
2020-02-12 14:07:38
     

本报讯(记者 赵紫荆)10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我省实施分区分类防控,并落实了疫情防控责任。《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鉴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可以依法按照程序规定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决定》明确,全社会应当共同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对实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收集、报告关系防控措施和防控效果,为此,《决定》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同时强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依法依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决定》还明确了其法律责任。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格采取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