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支招儿童安全:加强预防关注细节

  
2017-06-01 09:26:10
     

  高楼坠亡、遭遇性侵、食物中毒……儿童安全还有多少伤不起的“疏忽”

专家支招:加强预防关注细节

  本报记者 徐毓蔚

  今(1)日就是六一儿童节,但最近一则关于河南宝丰县文龙小学多名女童遭老师性侵的消息刺痛了人们的心。虽然目前涉事老师已被刑事拘留,但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热议。儿童坠亡、校园暴力、食品安全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并持续引发了人们关于儿童安全问题的再度聚焦和思考。

  儿童健康安全的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的细心呵护。眼下暑期临近,儿童安全事故高发期即将到来,孩子身边还有多少“伤不起”的疏忽亟待填补?各方又该如何为孩子的安全护航?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儿童安全事故频发的六类问题,采访了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刘煜和西南科技大学教授、四川省家庭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蒋志强,请他们分别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法律责任分析和维权支招。

  儿童坠楼

  儿童安全重在预防和细节

  从今年2月天津大悦城两个孩子坠下负一楼死亡,到今年3月重庆11岁儿童因忘带钥匙从楼顶翻窗坠落……儿童坠楼死亡事件屡屡发生。有人认为,家长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杀人罪,应当予以追究判刑,起到震慑“马大哈”家长的作用。

  据此,刘煜说:“该种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家长属于疏忽大意,主观上没有杀害孩子的故意,也没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想法。”

  蒋志强表示,儿童安全问题不是一个家庭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需要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家长要增强责任感,培养孩子强烈的安全意识。孩子的安全重在预防、更在细节。

  食品安全

  “零容忍”校园周边小摊贩

  5月16日,在陕西金阳幼儿园门口,数十名家长聚集在幼儿园门口向园长讨要说法,他们发现幼儿园食堂不仅卫生状况堪忧,还有可能将变质的鸡蛋、变质的土豆给孩子食用。这样的行为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刘煜表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属于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行为。但最终是采取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究,要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才能判定。

  针对食品安全,蒋志强说道,学校要不断加强食堂管理工作,尤其是注重源头的把关与控制,突出过程管理。同时,家长和学校还要加强儿童食品安全教育。此外,蒋志强还提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小摊贩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日常管理,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摊点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不留后患。

  虐待儿童

  监护人虐待或被剥夺监护权

  当大部分小孩在父母保护下快乐成长时,也有一些孩子却承受着不应受到的伤害。江油女孩小琪双亲离世后,就曾遭到养父母长达3年的虐待。2017年2月,法院判决该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刘煜表示,虐待罪主要是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果发生在同学之间、还有教师施暴方面,就要分情况判断。“其中涉及因果关系,就要去看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是有意还是无意?造成的后果严不严重?再来确定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还是承担刑事责任,按故意伤害罪判罚。”刘煜说。此外,如果监护人存在虐待行为,不适合履行监护责任的,相关部门可以剥夺其监护权,并重新指定监护人。

  蒋志强提出,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让他们掌握正确的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摈弃“棍棒下面出好人”的观念。同时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学会平等交流、学会倾听,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校园霸凌

  尚无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

  3月31日上午,一则“贵州省印江自治县某学校多名女生殴打另一名女生”的视频在微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名身着校服的女生,被多名女生轮流殴打。短短2分钟之内,被扇了35个耳光。然而施暴者均系未成年人,她们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校园霸凌事件近几年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但是目前来讲,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条例,最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处理。”刘煜说道,“当然,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也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抢劫、敲诈勒索等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蒋志强看来,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解决。政府方面应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建立校园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学校要加强生活技能教育和法治教育、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干预机制;而家庭方面应避免暴力行为,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重视对孩子的底线教育和品格教育。

  性侵害

  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去年12月6日,省妇联发布了“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刘某利用其小学教师身份,多次对在校女学生红红进行强奸和猥亵。最终,刘某因强奸、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刘煜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不满14岁的幼女但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愿意,都将按照强奸罪论处。“要增强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当性侵发生时,能够有效规避或降低危害。”蒋志强说,“若发生儿童被性侵事件,绝对不能隐瞒不报。媒体报道时要特别注意保护当事人及家庭的隐私。”蒋志强表示,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营造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与学校、社会形成合力,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

  校车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5月9日,山东威海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1名幼儿园学龄前儿童、1名司机和1名教师遇难。“校方需承担责任,这是一定的。”刘煜说道,“校方未按照要求购买相应的适合儿童乘坐的校车,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刘煜表示,如果校方没有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存在其他的渎职行为,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蒋志强说,“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完善,明确政府、学校、家长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上,使安全措施落细、落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