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倒两周后确诊骨折,公交公司担责八成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延迟确诊不割裂因果关系

  
2026-10-28 10:15:21
     

       张瑶 李迪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公共交通是广大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因车辆启停导致乘客摔伤的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人因骨质疏松等生理特点,摔伤后初期症状往往不明显,极易出现“延期确诊”的情况,从而引发责任争议。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乘客摔伤引发的城市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为群众日常出行维权与公交企业“适老化”规范运营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
  
  2025年1月19日早上7点,吴某某乘坐公交车出行,在往车厢后部行走时,车辆突然起步导致其失衡摔倒,右侧上半身与车厢发生碰撞。因当时无明显身体异常,吴某某到站后自行下车离开。3天后,吴某某持续感到右侧胸部隐痛,前往医院进行胸部CT检查,未查出骨折,仅购买药物缓解不适。两周后,胸部疼痛持续加重,吴某某再次就医,确诊右侧多处肋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医嘱要求加强营养、专人陪护、休息2个月。经司法鉴定,吴某某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向吴某某支付5000元慰问金,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之后,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两周才确诊骨折,无法确认存在因果关系。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成立城市交通运输合同关系。虽然吴某某肋骨骨折是在摔倒事故发生后两周确诊,但碰撞部位与受伤部位一致。在日常生活中,胸部外伤骨折导致的疼痛往往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加剧,初期并不会特别明显,且在肋骨骨折初期,骨折线细微,无明显移位时容易漏诊、误诊。故在无证据证明该期间吴某某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骨折的情形下,应依法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公交车司机负有安全驾驶义务,其在乘客行进过程中贸然启动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吴某某应当预见车辆可能起步并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摔伤,却在车厢内空座充足的情形下不抓扶手向后行进,导致失去平衡摔倒,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公交公司应承担80%责任,吴某某应承担2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9350.18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公交公司足额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负有严格的安全运输义务。面对老年乘客群体,公交企业及驾驶员不仅需遵守一般的安全驾驶规范,更应秉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理念,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在车辆起步、刹车、转弯前,应当充分观察车厢动态,耐心等候老年乘客落座站稳,并通过语音播报、人工提醒等方式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切莫因“抢时间、赶班次”而忽视车厢内弱势群体的安全,从源头上防范涉老客运纠纷的发生。
  
  同时,老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上车找座、坐稳扶好”不仅是乘车常识,更是老年人必须履行的基础配合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