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三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

  
2023-07-25 13:15:09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昨(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介绍,《条例草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经征求各方意见、专家论证、实地调研等形成本次提请审议的修改稿,共8章66条,包含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等内容。
  
  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方面,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共建诚信环境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条例草案》新增“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规定。同时,对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社会信用环境作出明确要求,规定其“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在信用评价方面,为进一步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统一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程序,《条例草案》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合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在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方面,《条例草案》对信用承诺制的推广和信用承诺的履行认定等作出规范,规定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明确信用主体履行承诺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流程、限制措施和退出程序;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注重构建尊重个人意愿、保障个人发展权利的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制度。一是增加失信信息告知制度,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的,应当告知失信主体事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明确信用主体“依法享有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三是个人信息是否公开应当尊重信用主体个人意愿,规定“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在信用服务方面,《条例草案》对信用服务机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规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建设,规定应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