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万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网上购物时,你是否会优先选择销量更高的商品?其实,那些看似销量过万的销售数据,有可能是商家通过“刷单”的方式虚构出来的假象。近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刷单而引发的纠纷。
2023年12月,赵某为提高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店铺的销量,通过微信与李某协商,让其为自己的店铺提供运营服务,包括店铺设计、产品推广等;李某提供服务后,将按店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但经过李某的运营,店铺的销量并未达到赵某的预期,于是,赵某以交易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前锋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服务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原告赵某提交的起诉状中发现“每日达到300单”“货款转账”等词语,察觉其主张的“服务费”也许另有隐情。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联系被告李某询问情况,这才得知,所谓的“服务费”实际上是刷单费用。
原来,2024年3月,李某按赵某同意的《运营计划》对原告的店铺实施运营。同时,经原告同意,被告通过网络平台招聘“刷单人”为原告提供刷单服务,费用由原告直接向“刷单人”支付。
庭审过程中,赵某承认了“服务费”实际是刷单费的事实,但表示“虽然钱是转给‘刷单人’的,但是‘刷单人’是李某介绍的,他要负责”。李某则认为:“刷单是经过赵某的同意才进行的,而且费用是赵某直接支付给‘刷单人’的,我和‘刷单人’根本不认识,我负什么责?”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刷单行为提高自身店铺的网络热度,从而达到增加交易量的目的,该行为属违法行为。原告明知刷单行为具有违法性,仍同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不法效果,其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原告未举证证实刷单费用由被告收取,亦未举证证实系被告实施的刷单行为,其要求被告退还刷单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刷单属违法行为,该行为通过虚构订单量影响平台搜索热度和权重层级,既损害了不特定的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又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网络商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