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微信流水上百万?原来是洗钱

  
2023-11-03 11:08:36
     

青润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发现一名监狱服刑人员的微信账号年进账百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
  
  2022年1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抓获吸毒人员熊某某,讯问中了解到其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某购买毒品,同年8月2日,刘某某被挡获。同年11月25日,温江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温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微信账号没有超过上万元的单笔资金往来,入账金额只体现毒品零包交易金额的流水。“我是正经生意人,从事货车买卖中介工作,账户收支情况是自己日常收支的真实体现。”刘某某在检察官讯问时说。
  
  检察官经仔细讯问刘某某后发现,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是另外一个微信账号,与涉案微信账号注册使用的身份及电话号码均不同。通过认真审核涉案微信账号的使用情况,发现该账户近一年时间持续转账入账次数上千次,收入流水合计百万余元。为严把证据审核,办案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涉案微信账号的真实所有人,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能够证明刘某某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相关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的重要证据进行深挖彻查。经查,该涉案微信账号实际所有人为严某某,其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因盗窃罪被判入狱服刑,至刘某某被查获时仍在监狱服刑。严某某入狱后,其手机号和微信号实际使用人为刘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刘某某均使用严某某的微信账户与吸毒人员进行联系并收取赃款。
  
  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于2022年12月20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确定29笔毒资找到直接购毒人员,合计金额21475元,其余收入流水无法找到直接购毒人员。办案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有预谋地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接收贩毒赃款,通过转账、消费等方式来回转移资金的行为,主观上有向司法机关掩饰隐瞒资金非法性质、逃避查处的犯罪故意,属于“自洗钱”行为,符合洗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素,依法应当进行追诉。
  
  近日,检察机关以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该案提起公诉,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以洗钱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