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暗藏“自洗钱”线索 宜宾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宣判

  
2022-11-22 11:19:52
     

  宜宾市叙州区检察院在办理受贿案中,发现有一辆挂靠在被告人亲戚名下的车辆一直由被告人使用,这是犯罪所得还是漏罪的线索?洗“物”算不算“自洗钱”行为?近日,宜宾市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51.5万元。
  
  一辆挂靠车牵出“自洗钱”线索
  
  数月前,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由宜宾市叙州区监委以受贿罪移送到宜宾市叙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被告人梁某龙曾在多个机关单位、国企担任局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要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人礼金请托,为请托人在公司收购、工程承包、划拨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并将违法收受的礼金用于购买古玩、房产,出借他人以及其他生活开支。本以为是一起常规受贿案件,但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赃物流向时,一辆挂靠在梁某龙表妹公司名下的别克汽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该车辆经过有关涉案人员虚假出售、过户等一系列操作,从名义上合法地挂靠在梁某龙表妹控制的公司名下,但实际一直由梁某龙使用,这一迂回行为究竟如梁某龙所述是为避税,还是另有隐情?翻开卷宗,检察官发现梁某龙首次接受讯问时,一再模糊车辆概念,这更加坚定了检察机关深挖彻查的决心。
  
  梁某龙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挂靠汽车背后是否暗藏“自洗钱”犯罪线索?叙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分析研判。
  
  经过认真研究,该院认为,梁某龙安排专人对涉案车辆进行多次运作,最终过户到其表妹控制的公司名下,其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但是在案证据仍然不够充分。
  
  “‘自洗钱’不可望文生义,在本案中洗‘物’也可能是洗钱的违法表现形式,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吃准吃透,采取措施,保证效率,合法公正地办好。”该院检察长朱戈表示,为确保办案质效,避免取证过程中产生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偏差、降低证据证明力,承办检察官迅速行动,立即开展补充取证工作,就涉案车辆的买卖协议、贷款资料、保险单、有关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并通过对被告人梁某龙反复讯问、对该车辆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人员逐个询问,逐一突破被告人口供和关键证人,进一步补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查明了梁某龙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他人行贿的车辆,通过虚假买卖、多次过户等手段登记在亲友公司名下的事实。
  
  检察院多方取证成功追诉
  

  “我承认别克车是他们送我的,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没写我的名字,我现在十分后悔,觉得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在最后一次讯问中,面对如山的铁证,梁某龙掩面痛哭,后悔不已,供述了全部犯罪行为和心路历程。
  
  最终,叙州区检察院对梁某龙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案车辆的行为予以追诉,以受贿罪、洗钱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宜宾市叙州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龙因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5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00余万元上缴国库。梁某龙认罪伏法,选择不上诉。
  
  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宜宾市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犯罪案件,叙州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跳出定势思维,准确把握“物”与“钱”的共性概念,清晰认识“自洗钱”犯罪之本质,全面厘清案件事实,通过补强相关证据,成功追加起诉遗漏罪名,展现了检察机关履职的严谨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雁雄 郑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