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警方打掉一“帮信”犯罪团伙

  
2021-12-24 10:53:40
     

 

  本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审讯室里,几个人互相看着,谁也不说话,气氛安静得能听见心跳的声音。
  
  “老实交代!是谁 来 收 购 你 的 银 行卡?”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反诈中心民警王睿突然问道,把对面坐着的嫌疑人李蓝(化名)吓了一跳。“警官,我确实啥子都不知道,我就是想挣点小钱,不晓得居然捅出这么大的篓子。”李蓝故作委屈地说,心里盘算着如何糊弄面前的这几名警察。“你知道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吗?我们也收集到你犯罪的关键证据,现在除了向我们坦白,你别无选择。”王睿严厉地说。李蓝默默低下了头……
  
  一条指令牵出“大鱼”
  
  时间回到今年11月18日早晨,武侯区公安分局接到一条从公安部逐级转下来的涉诈指令,有人涉嫌接受电诈团伙巨额转账。接到指令后,分局反诈中心立即联合红牌楼派出所对居住在其辖区内的嫌疑人李蓝开展侦查。“这个人好像平时没有什么正当职业。”王睿自言自语说道。“这些人,只想着挣快钱,殊不知这就是把自己往火坑里面推。”民警蒲迎厉压着火说,早就说好今晚带孩子去吃肯德基的,却因为这个李蓝泡汤了。墙上钟表滴答滴答地走,王睿、蒲迎厉和同事何灿等人紧张有序地开展着线索分析研判、制定抓捕计划等各项工作。他们全力与时间赛跑,因为稍微慢一步,嫌疑人就可能逃跑。在做好充分准备以后,王睿等人立即前往李蓝住处,几人将李蓝迅速控制。
  
  画面再次回到审讯室。“你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们拿来干什么吗?”何灿问道。
  
  本以为能靠自己一张嘴瞒天过海的李蓝,没想到对面的民警早就预判到自己的反侦查措施,在将大量证据损毁的情况下,王睿等人仍然从李蓝手机残留数据中寻找到蛛丝马迹,并最终通过这些重要的电子信息证据找到了侦办该案件的突破口。
  
  面对铁证,李蓝的心理防线瞬间崩溃:“唉,警官,我坦白。其实我最初是和一名叫刘寓(化名)的人在网上认识的,他把我介绍给郭明(化名),郭明就是负责把我的银行卡收来接受转账,还给我8000元的报酬。我想天下还有这种好事,就直接把银行卡和密码都给他了,没想到居然会闯下这么大的祸,现在我把这些说出来是不是也为自己赎罪了……”
  
  原来,李蓝在网上看到一个名叫刘寓的人收购个人银行卡,宣称只是借用来转账,安全无风险且报酬丰厚,便鬼迷心窍地联系了刘寓。他后来得知刘寓只是帮助郭明收购银行卡的“中介”,以供郭明转账洗钱,再后来李蓝就在刘寓、郭明二人的诱惑下,一步一步掉进了他们的圈套,心甘情愿地成为他们的“工具”。
  
  一次斗智斗勇的“收网”
  
  和李蓝一番斗智斗勇后,民警们获取到更多线索,并根据这些线索着手展开对郭明的深挖细查。“这么频繁且巨额的资金流水表明郭明肯定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广义上来讲,郭明及其背后团伙就是负责给境外电诈团伙洗钱的‘水房’,大家抓捕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好自身安全,同时注意保存收集好犯罪证据。”蒲迎厉向大家叮嘱道。在确定郭明现住在一家酒店后,几人立即驱车赶往该酒店,对酒店房间周边地势环境进行观察分析后,迅速制定了通过假扮酒店维修员的方式巧入嫌疑人房间的抓捕计划。
  
  “咚咚咚……咚咚咚……”一阵有序的敲门声响起。“谁啊?”屋里传来不耐烦的声音,站在门外的何灿平静自己的内心,他明白如果表现出一点不自然,就可能引起嫌疑人警觉。他冷静地回答:“你好,我是酒店维修员,现在需要进门检修一下。”过了几十秒,屋内脚步声逐渐变大,猫眼处可以看见一只眼睛鬼鬼祟祟地向外观察。当然,屋外的“猎人”们早已隐藏了起来。在确定只有何灿一个人站在门口后,屋内的人放下了戒备。房间门打开了,说时迟,那时快,当房门开至一拳宽时,何灿顺势用手往外使劲一拉,王睿迅速伸手进去一把抓住房间里面的人,另几人趁机冲进房间,“警察!不许动,都给我趴下。”屋内另一名卖卡人孙先(化名)见“来者不善”,准备跳窗逃跑,但此时已插翅难飞,民警将屋内两人团团包围。
  
  抓捕主犯郭明只是侦办该案的一个重要环节,民警随后按照制定的计划在现场仔细搜查,最终在床垫下发现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共十余张,并从嫌疑人手机里面发现了他们的交易内容,侦破案件的重要铁证拿到手了,主犯郭明和另一名卖卡人孙先被一网打尽。
  
  根据郭明的供述,王睿等人又将另外两名嫌疑人张瑶(化名)、冯波(化名)抓获归案。
  
  尾声
  

  据交代,最早是郭明和境外的电诈团伙勾搭到一起,通过在国内收购银行卡并帮助诈骗团伙洗钱来获得高额报酬。为了挣更多钱,他又拉了张瑶、冯波等人入坑,先后收购了李蓝和孙先等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共计接收“上家”转账81万元。这几人中有送外卖的,也有打零工的,由于平时开 销大,又不想挣辛苦钱,便选择了这条不归路。现在,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待他们的只会是法律的审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