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散步被狗抓伤狗主人否认自家狗惹祸法院开庭寻找真相——抓伤孕妇的狗是谁的?

  
2021-12-17 10:12:38
     

 

  本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近年来,养狗人士越来越多,因为遛狗未栓绳导致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孕妇胡某被没牵绳的狗抓伤,流产后将狗主人告上法庭,但狗主人拒不承认抓伤孕妇的是自己的狗……未牵绳的狗从何而来?狗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回顾
  
  孕妇散步被狗抓伤

  
  2020年9月2日晚,怀孕的胡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只未拴绳的狗舔舐腿部并抓伤小腿。次日,胡某通过查看监控,确认抓伤自己的狗为小区住户刘某琳饲养。胡某随即报警,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共同找到刘某琳协商被狗抓伤问题。谈话过程中,刘某琳表示,如果是自己的狗伤到胡某,愿意承担责任,并表示自己经济状况不佳,提出是否能刷信用卡支付疫苗接种费用。随后,胡某丈夫与刘某琳互留电话、微信,胡某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下肢犬抓伤2级。
  
  当晚稍迟,胡某丈夫向刘某琳发送微信消息时,发现自己竟被删除好友,遂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此时,对方拒绝承认是自己的狗抓伤胡某,双方进行多次协调未果。9月17日凌晨,胡某流产,因认为沟通过程中的遭受的精神折磨是流产的重要原因,她一怒之下将刘某琳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36.7元。
  
  法庭上,刘某琳以小区监控视频不清晰、内容不完整连续、看不清楚画面中的人物、当天可能有其他宠物在场等为由,拒不承认是自己的狗抓伤胡某。物业公司则辩称,从监控视频看,不能证明胡某被抓伤的时间点是否吻合,且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应由饲养人承担,针对小区业主养狗行为,其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求证
  
  未牵绳的狗从何来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晚9点35分,刘某琳从该小区3栋下楼遛狗,随后在小区公共区域座椅坐下,任由其携带的贵宾犬自由跑动。5分钟后,狗跑出刘某琳落座区域,往2栋和小区中庭区域跑动。9点45分左右,胡某从3栋方向走向2栋方向,随即发微信告诉丈夫被狗抓伤,监控视频中未发现其他犬只。
  
  胡某受伤是否为刘某琳饲养的犬只造成?法院认为,该问题是本案的核心。结合证据可以反映:事发当时,胡某及刘某琳饲养的犬只在同一时段出现在小区相邻的公共空间,犬只与胡某处于相近区域后,大约4分钟内胡某即向其丈夫反映被抓伤,该段时间之内监控视频中亦未发现其他犬只。经实地勘查,刘某琳落座的公共休息区域位于该小区2栋和3栋之间。法院认为,刘某琳饲养的犬只抓伤胡某的事实已具有高度可能性。
  
  结合证据反映,刘某琳在社区民警、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的协调过程中,有“我的狗是有点(调皮),但是我看着它是不会的”“是否可以刷信用卡”的陈述,但庭审中刘某琳却陈述“我没有说过我的狗有扑人的习惯”“本案事实与刘某琳不具有关联性”,并且在监控视频中,能够清楚看见刘某琳带着未拴绳的犬只出现在电梯及公共区域的情况下,其仍以“看不清”为由拒绝予以确认,有违诚实信用,陈述可信度较低。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在中立、客观、理性的基础上并结合经验判断,根据证据认定标准,认定刘某琳放任自己饲养的犬只与胡某受伤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划分
  
  狗主人应担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事发时,刘某琳未将犬只拴上绳索、全程未牵领犬只,未尽到对其所饲养犬只进行看管的义务,饲养行为并不规范,属于违反管理规定。
  
  那么狗主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关于胡某主张的公开赔礼道歉问题,因本案侵害的权利为身体健康权,未涉及名誉、荣誉等人格或身份权利,胡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主要通过赔偿的方式得以填补,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款项问题,根据查明事实胡某因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为1736.97元,交通费1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胡某主张的误工费用,因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治疗而导致收入减少,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胡某在发生本次事件时系孕妇,孕妇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与一般人存在不同,于狂犬疫苗接种期间确诊流产,相关事实发生在较短时间内,故对胡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酌情支持600元,以上共计2436.97元。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胡某诉请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未尽到对业主养狗行为的提示、告知义务。法院认为,虽然物业公司有义务就业主规范饲养犬只进行提醒、劝告,但该行为与胡某被犬只抓伤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琳向原告胡某赔付2436.97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刘某琳向成都中院上诉。近日,由于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法院最终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