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凉山首案判了

  
2021-07-23 11:37:07
     

 

  本报讯(吴莉 记者 唐万贵)19日,会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段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该案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凉山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段某某居住于会东县鲹鱼河镇明阳文苑小区20楼,因家庭矛盾,曾于2020年、2021年两次从家中厕所窗户向外抛掷衣物等物品。今年5月27日0时至1时,段某某因家庭琐事和妻子争吵,为发泄情绪,再次从家中厕所窗户向外抛掷衣物、化妆品、玻璃制品、铝合金晾衣架等物品,致4楼两户人家的玻璃房玻璃、地板砖损坏。
  
  7月16日,会东县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向会东县法院提起公诉。会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财物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案发后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