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在酒楼内被烫伤 酒楼经营者被判担责70%

  
2021-07-08 11:40:5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魏丹
  
  4岁女童小馨(化名)跟随父亲在某酒楼吃饭时,不甚被工作人员放置于过道上的开水大面积烫伤,导致十级伤残。这起意外究竟是父亲监护不力,还是酒楼失责导致?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酒楼承担小馨损失70%的赔偿责任,除去在小馨住院期间支付的45000元之外,被告还需支付原告损失77720.73元。
  
  酒楼就餐后突遭意外
  

  2019年10月7日中午,小馨跟着父亲到龙泉驿区某酒楼参加宴会。客人用餐完毕后,酒楼工作人员用开水拖地。
  
  当日14时8分,小馨经过该酒楼小过道时,不慎碰到放置于小过道中间装有开水的红色塑料桶后跌倒。塑料桶中的开水洒出,溅到小馨身上,致小馨全身多处被开水烫伤。
  
  意外发生后,小馨被送至华西医院紧急救治。同年11月18日,小馨住院治疗42天后出院。华西医院出具的出院病情证明显示,小馨被诊断为全身多处35% II—III 开水烫伤,并建议休息1个月,注意保暖,避免受凉感冒,出院后每2至3天换药一次直至创面完全愈合,待创面完全愈合后规律进行防疤治疗等。小馨住 院 治 疗 期 间 共 产 生 医 疗 费 用 为73163.61元,其中酒楼支付了45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此次受伤造成小馨十级伤残。
  
  安全隐患还是监护失职?
  
  2020年11月,小馨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该酒楼侵害了小馨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该酒楼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今年5月底,龙泉驿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小馨的父亲和代理律师表示,该酒楼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并确保安全的就餐环境。该酒楼工作人员在有客人用餐时拖地的行为,本来就制造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此外,工作人员居然使用开水拖地。原告认为,该酒楼工作人员使用开水拖地的行为,营造了一个极度危险的环境,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处理此事,但被告一直逃避责任,拒绝与原告进行沟通。为保障小馨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的监护人具有重大过错,小馨受伤并非是被告的直接行为导致,被告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辩称,酒楼是存在高温加热、需要清除油污的场所,原告的监护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常识,应当预料到可能造成危险的后果,原告的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约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被告在小馨住院治疗期间已经支付了各项费用45000元,按照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不应当再支付其他费用。该律师还提出,原告举出的鉴定报告是单方作出且存在重大瑕疵,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随后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今年5月10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小馨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原告索赔获法院支持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认为,因侵权造成公民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根据其过错,就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厅经营者,对消费者用餐环境的安全具有义不容辞和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理所应当为所有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用餐环境。此外,根据酒楼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工作人员将装有开水的塑料桶放置于小过道的中间,并未及时提醒相关客户家长,也未放置相关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前已有多个小孩从餐厅经过,被告工作人员放置开水桶于餐厅的行为已经产生了高度危险性。
  
  根据医院的医嘱和医疗票据,法院认定小馨的住院治疗医疗费为 73163.61元。对于原告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治疗情形给予了酌情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76506元,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事故产生的原因、性质、损伤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全案情况,龙泉驿区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45000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损失77720.73元。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酒楼支付原告小馨损失77720.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