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吸毒控制未成年人作犯罪工具并致人死亡 涉毒涉恶犯罪集团首犯伏法

  
2021-06-18 16:24:16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昨(17)日上午,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攀枝花中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涛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涉毒涉恶涉未成年人大法官大检察官同庭履职
  

  2020年8月27日,省高院在攀枝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王涛等人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抗诉、上诉一案。省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职。
  
  鉴于该案系涉毒涉恶涉未成年人等多重因素叠加的重大案件,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的5人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依法为4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争议焦点、庭审示证方式等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故意伤害事实、赔偿谅解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新证据质证,就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并当庭宣读有关评议意见。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获死刑
  

  2020年11月5日,省高院对王涛等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王涛死刑,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省高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以王涛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强迫吸毒等方式,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安某乙作为犯罪工具,长期实施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违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将安某甲殴打致死,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涛、龙诚、米小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依法应予严惩;王涛、米小华、龙诚和原审被告人王湘耀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民警从王涛车上查获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亦应计入贩毒数量;王涛、米小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涛强迫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王涛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王涛、龙诚直接对被害人安某甲实施殴打,均系主犯,但龙诚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米小华系从犯,对米小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王涛购买毒品并雇佣龙诚、王湘耀为其贩卖毒品,系主犯,米小华保管毒资,龙诚、王湘耀受雇贩卖毒品,3人均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吸毒场所系王涛租赁,王涛系主犯,米小华系从犯,对米小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涛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诚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湘耀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以上诉人王涛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万元;上诉人米小华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龙诚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湘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随案移送违禁品、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昨日上午,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攀枝花中院对罪犯王涛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记者 夏菲妮 唐万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