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旧件修车 吃官司!

  
2021-03-16 09:36:04
     

用旧件修车 吃官司!
  
法院:消费者获3倍赔偿


  
  本报讯(罗莎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冰玉)11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修理厂使用旧件进行维修,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车辆维修侵权案件,法院判决修理厂向消费者3倍赔偿修理费用22377元及合理开支5400元。
  
  车主:修理厂用旧件修车
  
  原告陈某系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2020年3月2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严重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后送至被告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2020年7月9日,陈某取车时发现车辆所更换的配件疑似旧件且没有安装车载摄像头,向修理厂提出后,修理厂让他过几天再来处理。7月17日,陈某再次将车开到修理厂,但修理厂仅答应为陈某补装车载摄像头,对陈某反映的旧件问题不予理会。7月30日,陈某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所更换的发动机罩、前大灯、前叶子板等在内的10项配件是否为旧件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8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所鉴定的10项配件均为旧件。
  
  修理厂到庭后否认使用旧件进行维修,主张其更换的配件均为新件。其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为陈某单方委托鉴定,未经过修理厂对鉴定的配件进行确认,且距离陈某取车已经20天,无法排除从取走车辆到送交鉴定的过程中,陈某故意更换配件或人为损坏的情形。对此,陈某向法庭陈述,其在2020年7月6日接到取车通知,但其子第二天发生车祸身亡,因此7月9日取车时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急于用车处理家事所以仍将车开走。
  
  法院: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鉴定意见书》虽为陈某单方委托所出具,但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公司虽不认可鉴定结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或充足理由予以反驳。陈某在对维修质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开走车辆虽与一般社会经验不符,但系在家人身故、急需用车的情况下作出的举动,行为动机具有说服力,符合人之常情。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虽质疑陈某存在故意更换或损坏配件的可能性,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要求,未能提供相关配件来源凭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提供车辆维修服务过程中,更换的配件为旧件,构成欺诈,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决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按照相应配件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2377元,以及陈某鉴定费、拆装费、鉴定人出庭费用等合理开支54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罗莎表示,汽车维修消费涉及到消费者的重大财产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每一次汽车维修的背后,都可能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完整和平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需要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多措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