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起诉 我省首案来了

  
2021-03-12 16:42:18
     

  本报讯(青羊检 记者 赵诗柯)7楼房间内发生激烈争吵,一把菜刀突然从天而降……昨(11)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于5日以高空抛物罪对抛掷菜刀的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我省首例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起诉的案件。
  
  去年某日傍晚,李某某在青羊区其租住的某公寓7楼房间内与男友争吵,盛怒之下,李某某将男友所持的一把菜刀抢过后,从窗户抛掷到楼下停车场,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随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羊区检察院受理后及时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因该案定性可能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该院从行为人的动机、所抛物品类型、抛物高度和区域、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评判,认为该案适用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属于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此类行为直接入刑,呼应了民间由来已久的诉求,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检察机关对高空抛物案依法办理,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震慑潜在犯罪分子,起到犯罪预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