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流窜作案11起 “飞贼”获刑

  
2020-11-12 16:01:16
     

  2019年10月至今年1月,遂宁市船山区、大英县、蓬溪县三地相继发生入室盗窃案件11起,案发现场留下的线索均指向同一嫌疑人切某。近日,大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切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因无收入来源,刑满释放不久的切某萌生了盗窃念头。2019年10月18日凌晨3时,切某来到大英鹭岛新城小区,翻过小区外墙,顺着楼梯间的平台,徒手翻窗进入钟某家,将钟某卧室内现金900余元盗走。随后,切某又用随身携带的板钳将该小区卢某家的防护栏夹断,翻窗进入卢某家将其家卧室内的现金500余元盗走。同月,切某来到大英郪江美景小区余某家、陈某家,大英卓筒帝景名城白某家、李某家,大英县青龙坡村安置小区梁某、张某家,通过翻窗入户盗取了现金及财物。
  
  2019年11月、12月,切某又流窜至遂宁市船山区,并再次翻窗进入永兴镇杨某家、河沙镇汪某家。今年1月14日,切某又来到蓬溪县三凤镇杨某家,盗走两部手机、一个女士单肩挎包和现金2000元。
  
  公安机关经过对几起案件的前期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已回凉山州老家的切某,然而,被通知到案的切某却仍心存侥幸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
  
  经大英县法院审理认为,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切某在陈某家中盗窃400元、在梁某家中盗窃现金、在杨某家中盗窃彩金项链等物品及现金、在汪某家中盗窃铂金项链等物品及现金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切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追回部分财物,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切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如上判决。
  
  大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