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中院宣判一起重大涉毒案件

  
2020-10-30 13:42:15
     

  德阳中院宣判一起重大涉毒案件
  
  涉案毒品近100公斤 27岁主犯被判死刑


  
  本报讯(易国娟 记者 俞阳)27日,德阳中院宣判了一起重大涉毒案件,9名被告人中,1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一条从缅甸途经云南再到四川的跨境贩毒链就此瓦解。
  
  分工明确 成员单线联系
  
  经审理查明,以李某、江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成员之间均为单线联系。李某、江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贩卖,由陈某某驾驶运毒车至德阳某停车场,并将车钥匙放至车辆左前轮上。李某安排吴某某将该车开至中江,李某某、吴某某对运毒车辆进行拆卸取出毒品,李某、吴某某将毒品带至南华镇、凯江镇等小区房屋内,与李某某一起分装后放入蛇皮口袋或行李箱,由李某带走交给李某二采用“埋雷”方式贩卖。吴某某将修补好的运毒车辆开回德阳停至原位,陈某某将车开回云南,并收到卖家支付的费用。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团伙利用此犯罪方式进行交易,涉案毒品近100公斤。
  
  另查明,27岁的李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中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高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22日被绵阳中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16年2月4日被释放。
  
  法院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李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江某某与李某共谋共同出资购买、运输毒品用于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某为李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在李某的安排下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李某某在李某的指使下,帮助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某二帮助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陈某某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指使刘某某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杨某某与刘某某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吴某某、陈某某、李某二、刘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前述5人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李某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某、陈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二、刘某某、高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以上被告人处相应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