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泄露病人信息,如何担责?

  
2020-02-19 10:46:59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法谎报、未及时防控疫情,应当如何处理?医疗机构故意泄露病人信息的,应承担什么责任?今天,本报推出《传染病防治法》系列问答最后一部分。

问题一: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现违法谎报、未及时防控疫情,或者未依法监督检查等失职、渎职情形的,应当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二:医疗机构故意泄露病人信息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三: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如何担责?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采供血机构因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疫情发生时,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应如何处理?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