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孕妇之死看“知情同意缺陷”

  
2017-09-07 09:37:15
     


  一家之言
  
  张田勘
  
  8月31日,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从楼上坠下身亡。报道显示,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想剖宫产,但家属坚持顺产。医院三次通知家属均被拒绝。但家属声称,丈夫已两次同意进行剖宫产,均未果。究竟谁是谁非,双方各执一词。但进一步深究,法规的不完善,才是孕妇跳楼身亡的最主要原因。目前中国的知情同意权有一定的短板。
  
  中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但是,马某死亡在于中国的知情同意的复杂性,既要征得患者同意,也要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清醒能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还必须有亲属和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才能手术或治疗。这个条款一直被视为是医院出于自保而采取的措施,因为治疗中出现问题,如果家属没有签字,就有可能吃上官司或被“医闹”。
  
  知情同意最早于1914年由美国法官卡罗佐提出:“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然后这一观念不断发展和扩大。知情同意的要旨是,除了医生的充分告知是必需的,当事人(患者)的同意是最大的权利或权限,家属和联系人的同意权是次之或最小。197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一项判决称,虽然患者由于患病,需要求助他人,可以考虑其有某种不健全性,但是根据人类自律性的原理,对自己的身体将被如何处置,患者当然有着不受限制的自己决定权。
  
  从这个原则出发,在美国,只要当事人同意,即便家属反对也可以治疗或手术。然而,在中国,现在把当事人(患者)的权重与家属的权重等同起来,缺一不可,这或许是造成包括此次待产产妇马某跳楼身亡和其他悲剧的原因。
  
  改进和完善知情同意权,或许能避免和减少今后此类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