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来备受争议  “附条件逮捕”制度终废止

  
2017-07-18 09:27:45
     

  最高检近日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要求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对现有证据所证明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需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决定可以批捕。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逮捕时,已有证据可能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附条件逮捕”自诞生起就伴随着争议。关于逮捕标准,《刑事诉讼法》早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标准,因11年前“附条件逮捕”规定的出台被开了“口子”。
  
  2006年,最高检检委会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提出“附条件逮捕”相关规定。
  
  据报道,由于多种原因,附条件逮捕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重大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
  
  2013年,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虽然官方解释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赢得时间,但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这一规定降低了逮捕标准,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
  
  去年9月,内蒙古律师苗永军在代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因备受“附条件逮捕”困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废止。
  
  ◎声音
  
  “附条件逮捕”自11年前出台后就备受争议,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规定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以捕代侦”的情况。
  
  可以附条件不逮捕 不能附条件逮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说,事实上“附条件逮捕”在实践中用得很少,只是今年最高检下发文件正式取消了。“可以附条件不逮捕,但是不能进行附条件逮捕。”顾永忠称,逮捕作为未决羁押的强制措施,是有严格条件的,按照法治原则应该坚持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附条件逮捕显然与这一原则相悖离。
  
  逮捕比较弹性 废除与否影响不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门金玲认为:“这一规定其实一直没有受到太多关注,是因为逮捕本身就比较弹性,一直掌握得比较宽松,规定废除与否影响并不是很大。”
  
  身兼律师一职的门金玲介绍,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适用并不多,一般都会认为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犯罪、符合逮捕条件,很多情况通过扩大已掌握证据的证明力来降低逮捕条件,所以根本没必要适用附条件逮捕。本版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