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权”外还有劳动法和职业道德

  
2017-02-07 09:55:37
     

徐明轩

贵航贵阳医院“64名精神病人出走事件”,并非是医生带着病人集体“飞越疯人院”,而更像是一次医生集体跳槽事件,并且把自己的“客户”——病人带到了新单位。或者说,这件事更像是其他行业常见的“飞单事件”。

一些医学界人士认为,医生有自主择业的权利,患者也有权选择医院。这件事上,并没有严重的违反法律问题。果然如此吗?

首先,杨绍雷等医生的“辞职”方式是不妥当的,甚至是直接违反《劳动合同法》,会进一步加剧跳槽医生与贵航贵阳医院的矛盾。

法律明确,劳动者要辞职的话,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非用人单位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定违法情形,否则,劳动者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这次事件中,杨绍雷趁着春节,向同事交了一张辞呈,不等单位批准、不办工作交接,说走就走,还带走了这么多病人。

这明显有违职业道德,更重要的是,因为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杨绍雷目前还是贵航贵阳医院的员工,他目前的行为,可被认为是“旷工”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甚至面临进一步索赔。

当然,很多人认为,可能是贵航贵阳医院首先通过卡医师执业证变更等不正当手段不让医生正常辞职,医生才出此“下策”的。其实,医生多点执业、自由流动是医疗行业的大势所趋,但是公立医院作为传统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相对滞后。在法律层面的问题就是,医生作为特殊职业,受到劳动法的普遍管辖,又受到《医师执业法》的特殊调整;辞职相对容易,但执业单位变更相对较难,劳动监管与行业管理的脱节。这个问题明显是需要贵阳市卫生部门出面解决的,不能任由医生和医院搞“法外博弈”,更不能让这种博弈以患者作赌注。

其次,一切医疗活动的核心是保护患者权益。“跳槽纠纷”中最该受到关注,也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患者(特别是当他们是精神病人时)。选择到哪个医院就诊,是患者的权利。但是,这次“统一转院”,据报道没有得到全部64名患者(家属)的同意,那么这种转院就是明显违背患者(家属)意愿的医疗行为。这算不算违法,或者构成违反职业伦理,应该由卫生部门、行业协会做出认定。

至于说,贵阳第六人民医院的这种“挖墙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商业企业,对于目前行政化程度较深的医院之间的竞争,的确也没有留下多少执法空间。

总之,医生可能有自己的苦衷,但目前拉着患者集体跳槽的行为,明显有涉嫌违规的地方,不能不认真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