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炮制“涉黄名单”法律不可旁观

  
2016-12-30 10:01:55
     

廖保平

12月23日晚,北京警方夜查多家知名“俱乐部”,查获数百嫌疑人。此后,网上一些自媒体公号开始传出多位网红、投资人在内的涉案被抓人员的“涉黄名单”,虽未指名道姓,却引来网友的揣测和转发。由于这个名单指涉的人,信息比较详细,一些人不得不站出来以各种形式“自证清白”,害怕“涉黄名单”影响个人声誉,更担心因职务身份误伤关联公司。

这个自以为高明的、不指名道姓的“涉黄名单”已经不只是打擦边球,而是逾越了法律的界限,给影射对象造成了实际影响。当事人没有嫖娼却上了“嫖娼名单”,被说得煞有介事,这显然是贬低当事人的人格,破坏当事人的名誉。

由于这个“涉黄名单”被疯狂转发,有的自媒体动辄100000+,形成巨大阅读量。根据《刑法》规定,针对特定人捏造、散布破坏名誉、贬低人格言论,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可以诽谤罪论。制作和首发这个“涉黄名单”的个人、机构或自媒体,已经涉嫌诽谤罪。

始作俑者可能没有预判到“涉黄名单”的威力,带来的连锁反应,给当事人造成的冲击波,而法律的研判既讲主观动机,也讲客观后果。无论起初抱着什么目的心态来炮制,实际后果摆在那里,已成铁证,不可忽视。如果被“点名”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炮制这份“涉黄名单”的人或机构脱不了干系。一个正常社会个人的声誉受保护,不容许无底线的营销和恶搞。“涉黄名单”的最大特点是为了蹭热点而踩踏法律红线,公然造一些人的谣,侵犯其名誉,切他人的肉为自己盘中餐。自媒体无序发展,无节操营销,以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道德法律为代价,并非一例,已成乱象。无论名单真假,对于这些本不应该出现在舆论场的“信息”,法律不可旁观。

网络平台也该守底线。在不能确定事实真假,而事情又发酵成事件时,出于审慎起见,应当撤掉内容,阻断传播渠道,至少可以提醒用户注意,这是平台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