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情侣恋爱期间借款,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2026-08-18 18:15:46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资金往来往往附带浓厚的情感色彩,多数人碍于情面,不愿主动厘清钱款性质。但婚恋交往中的金钱往来无需回避法理界定,若一方因特定事由明确向对方借款,且事后作出还款承诺,该笔款项是否能简单认定为情侣间的无偿赠与,值得厘清。
  
  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恋爱期间借贷纠纷案件,高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精准厘清了恋爱交往中“借款”与“赠与”的法律边界,为妥善处置婚恋期间经济往来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案情回放
  
  2025年2月,王某与邓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5月16日,邓某因医美消费需要,通过微信向王某明确借款29800元,王某当日完成转账交付。
  
  2025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邓某通过微信向王某作出还款承诺,主张扣除其为王某购买生日礼物支出的4000元,承诺剩余25800元于2025年12月全额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邓某未按期履约,双方就款项返还产生争议,王某遂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庭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邓某核实案件事实。邓某抗辩,主张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无需返还。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邓某假借恋爱名义借款、分手后恶意拒还,同时情绪激动,多次扬言采取过激手段报复对方。
  
  鉴于王某存在极端言行,案件存在治安隐患和人身安全风险,法庭立即启动风险联动机制,向双方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辖区派出所通报风险隐患,落实稳控措施。同时,承办法官结合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向邓某及其家属释法明理,详细阐释民间借贷的法定构成要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败诉、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经法官多轮耐心调解沟通,邓某及其家属最终同意返还部分款项。
  
  与此同时,法庭联合辖区派出所,对王某以威胁、恐吓等过激方式维权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王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存在违法风险,主动同意扣减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合理共同生活开支。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邓某当庭向王某返还22000元,该起婚恋民间借贷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普法解析:分清恋爱转账 借款与赠与边界
  
  婚恋期间经济往来纠纷中,款项性质认定是核心争议焦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区分恋爱转账属于借款或无偿赠与的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
  
  一、达成借贷合意 借款关系合法有效
  
  对于金额较大、用途明确具体的情侣转账,若一方通过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作出借款意思表示,另一方自愿完成转账交付,或欠款人事后书面确认欠款、承诺还款的,双方即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欠款方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邓某事前明确借款用途、主动提出借款,事后又出具还款承诺,借贷合意完整清晰,双方借款关系依法成立。
  
  二、合理同居开支 可依法抵扣借款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产生的日常消费、生活用品采购等合理开支,属于双方自愿承担的共同生活支出,当事人事后主张返还该部分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若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以共同生活合理开支抵扣借款本金的,法院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依法予以准许和确认。
  
  三、维权严守法律 极端维权得不偿失
  
  婚恋情感及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人民调解、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化解。若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言语胁迫等极端方式维权,轻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法官温馨提醒
  
  恋爱交往,金钱往来务必理性。情侣在恋爱、同居期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时,建议主动明确款项性质、用途与归属,妥善留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还款协议等关键证据,明晰权责边界,既守护真挚情感,也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产生经济纠纷后,务必摒弃极端思维,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切勿让普通的情感、经济纠纷,演变为涉法违法问题。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敬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