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捏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执行异议之诉实施虚假诉讼的案件,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对周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为挽回其与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项目的投资损失,意图侵占该项目内已抵押给绵阳某银行的房产。2008年,周某指使叶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蒋某某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时任该房地产公司出纳的文某出具虚假购房款收据,虚构商品房买卖事实。
为阻却涉案抵押房产强制执行、提升自身债权受偿顺位,2018年至2022年期间,周某以叶某某、肖某某、蒋某某的名义,多次依据捏造的事实就涉案房产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多轮诉讼程序,致使法院基于虚假事实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叶某某排除涉案商品房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2023年11月3日,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叶某某名下。在系列诉讼过程中,文某、徐某明知叶某某、肖某某等人系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仍故意出庭作虚假证言、出具虚假情况说明,佐证涉案房产以现金全款购买的虚假事实,配合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对案涉住房、车位不享有合法诉权,其指使肖某某、蒋某某等人捏造商品房买卖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作出自身为真实买受人、以现金支付购房款等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其中,叶某某提起的诉讼成功排除了抵押权人对案涉商品房的强制执行,实质性改变了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性质及债务清偿顺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抵押权人合法权益。被告人文某、徐某与他人通谋,在虚假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综上,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对周某等五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审理社会效果: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规避强制执行、抬高债权受偿顺位,恶意利用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伪造付款凭证等方式,企图阻却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强制执行。本案中,各被告人刻意捏造法律事实、虚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伪装成合法商品房买卖关系,误导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并作出错误裁判,进而引发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多起衍生诉讼,形成“一案生多案”的恶性循环。该行为严重扰乱司法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侵蚀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突出。
游仙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从严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严打击的坚定态度,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对企图通过虚假执行异议之诉逃废债务、阻却司法执行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警示震慑作用。
(刘杨 陶羲 曾远航 岳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