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本月实施 父母监管缺位 法官依法督促“履职带娃”

  
2026-09-04 10:40:56
     

      孙酉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熊勇
  
  9月1日,《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部专门规范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意味着今后“带娃”这件事,不再只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让“依法带娃”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夫妻离婚都不管孩子
  
  近日,汉源县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较大争议,但在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日常照护、教育陪伴等核心问题上,二人均以工作繁忙、经济压力大、生活不便等各种理由,拒绝承担直接抚养义务,将婚姻破裂的矛盾转嫁到未成年子女身上,错误地将“离婚”与“卸责”画上等号。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汉源县法院依法审慎审查案件事实,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向涉案双方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指出当事人存在的家庭教育失职问题,清晰列明父母法定监护与教育责任,责令二人放下婚姻矛盾隔阂,正视自身法定职责,主动沟通协作,不折不扣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以司法力量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父亲长期缺位孩子教育
  

  近日,仁寿县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针对家事监护缺位、安全教育失责两类突出问题,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刚性司法力量督促监护人“依法带娃”。
  
  在梁某仁等人诉刘某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未满18周岁的刘某基,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同学上路行驶,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张某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刘某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官查明,刘某基父母离异,父亲刘某长期在外务工,对孩子疏于监管,家庭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严重缺失。承办法官上门走访,向监护人释明法律责任,在妥善化解赔偿争议的同时,向刘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补齐安全教育短板,强化交通安全、法治警示教育,加强对孩子课余活动、外出出行的监督管理,防范危险行为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若夫妻双方监护理念缺失、责任意识错位,极易造成孩子情感缺失、心理自卑等,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健全人格养成,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成长风险。寄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既是警示,更是守护。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意义,从来不止于惩戒约束,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父母法定责任,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终结而消除。一纸文书的背后,承载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温情呵护,寄托着对家庭育人责任的刚性要求。
  
  法条链接
  
  《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