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读 | 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物业公司该公开吗?法院:业主行使知情权应以监督共有部分管理为核心

  
2025-11-14 17:21:56
     

在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黎某、黄某反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包括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在内的资料,这会得到法院支持吗?在近日由省高院和省住建厅共同发布的四川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中,上述黎某、黄某反诉某物业集团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列。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其知情权,支持了业主的部分诉求。

黎某、黄某是某小区某房屋的所有权人,某物业集团公司是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人。2018年3月21日,某物业集团公司与黄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黎某、黄某与某物业集团公司因物业服务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在某物业集团公司起诉请求黎某、黄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中,黎某、黄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物业集团公司向其提供案涉小区17项资料。

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业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其知情权,遵循简便原则,不应滥用民事权利,过度扩张请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过分提高披露主体履行义务的成本和负担。审理法院认定,黎某、黄某反诉提出的与业主的权利紧密相关的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小区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处分情况、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共计4项,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公开,并供业主查阅、复制;但对其要求某物业集团公司提供的其他资料,因不具有法律依据、超越合理必要限度,或已在审理过程中予以了公开等,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以监督共有部分管理为核心,其范围限于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车位处分等直接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物业服务人应依法及时披露业主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业主亦应合理行使知情权,不得滥用民事权利。判断行权方式是否合理,需综合考量请求公开的信息与共有部分管理的关联性、披露的必要性及操作可行性,避免过度增加物业服务人的负担。人民法院支持业主查阅与共有部分管理直接相关的信息的同时,依法驳回业主不合理的信息公开请求,有效平衡了物业服务人的经营自主权与业主的监督权,为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提供了司法指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