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 2024 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5-06-06 15:23:5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某生物科技公司一边拿着污泥处置费,另一边租赁土地用于倾倒、掩埋污泥,数年间,带有有毒物质的填埋物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最终,该公司被判处罚金,包括该公司负责人在内的24名被告人均获刑并处罚金。6月5日,时值第54个世界环境日,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发布20件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上述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24人污染环境案在列。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起到积极作用。本报今日选取其中5起案例进行报道。
  
  十大典型案例目录(四川法院)
  
  ●案例1 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24人污染环境案
  
  ●案例2 某生态农业公司、严某贵等16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3 沙某华、吉某古等7人盗伐林木案
  
  ●案例4 刘某杰、宋某瑞、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5 某村委会诉某农业公司、某环保公司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6 某体育产业公司诉某餐饮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7 王某明诉某建筑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8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诉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9 吴某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1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租赁400余亩土地倾倒、掩埋污泥 公司和负责人都被罚
  
  某生物科技公司对外宣传可通过“蚯蚓养殖+生物堆肥”技术路线处置污泥,先后中标多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业务。为便于倾倒未经处置的污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建又设立某农业开发公司,以改造土壤、培养牧草、发展养殖业为由,租赁土地400余亩作为倾倒未经处置污泥的“倒场”,挖坑倾倒污泥后,覆土掩埋并种植牧草。2018年至2021年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共接收污泥16万余吨,在租赁地块倾倒、掩埋6万余吨,填埋面积130余亩,其中,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17余亩。其间,某生物科技公司共获取污泥处置费6700万余元。经检测认定,前述填埋物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于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其浸出液的PH、总铜、石油类等指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限值,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720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杨某建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含有重金属有毒物质,向耕地、林地、园地等外部环境故意倾倒、填埋,严重影响、破坏及威胁生态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某生物科技公司罚金1000万元,杨某建等24名被告人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
  
  【典型意义】本案系以环保技术之名行污染环境之实的刑事案件。非法租赁土地倾倒、掩埋未经处置污泥,不仅严重破坏土壤生态系统,威胁农产品安全,更对区域生态平衡形成长期危害,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缺失、法律底线失守的乱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以“双罚”机制实现对单位主体和责任人员的双重追责,既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又以司法裁判明确传递“破坏生态环境必担责”的强烈信号。本案不仅有效震慑潜在违法主体,更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经营理念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强化全社会环境治理共识提供了有力保障。
  
  默许工程承办人盗伐林木并从中抽成 4名村干部获刑
  
  被告人沙某华、吉某古、罗某祥、吉某子原系某村村干部,其中,沙某华时任村书记,吉某谷时任村副书记,罗某祥时任村监委主任,吉某子为组长。2022年,该村需修建防火通道,沙某华等4名村干部经商议决定将防火通道工程承包给沙某合,并默许沙某合、吉某史、唐某发等人砍伐防火通道外的树木销售获利,私下约定沙某华、吉某古、罗某祥等人以每立方米300元抽成。经鉴定,沙某合、唐某发在防火通道外采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500余立方米,林木价值为7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沙某华等4名村干部负责修建防火通道的规划、组织、指挥、管理等工作,在修建防火通道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许可采伐防火通道外的树木,数量特别巨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处沙某华等7人5年至9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50万元,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24万余元,责令退赔共74万余元。
  
  【典型意义】村干部作为基层管理者,本应履行生态守护职责,却滥用职务便利,默许工程承办人非法采伐防火通道外的林木,更通过私下抽成方式形成利益输送链,严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基层治理公信力。人民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精准识别修建“防火通道”背后的违法行为,有效实现刑事追责、生态修复与经济惩戒的有机统一。本案彰显了法律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更以司法利剑斩断基层权力寻租与生态破坏的利益链条,强化村干部生态责任意识,为规范基层工程建设、推动基层生态治理法治化提供了生动的样本。
  
  3人猎杀东方白鹳获刑 连带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
  
  2024年1月26日,刘某杰驾车与宋某瑞、谢某一起到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白沙湖附近打猎。三人在白沙湖边发现有一体型较大鸟类,刘某杰随即拿出气枪射击,宋某瑞、谢某下车抓鸟。因该鸟体型较大,宋某瑞、谢某抓鸟未果,刘某杰二次射击,并欲将鸟装袋离开。因现场群众阻拦,三人将鸟丢弃后驾车逃逸。经鉴定,涉案鸟类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0万元/只。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名被告人赔偿因违法猎捕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杰、宋某瑞、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一只,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杰、宋某瑞、谢某7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经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3名被告人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三人连带承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东方白鹳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濒危等级,享有“鸟类大熊猫”的美誉,其种群存续对维护生态平衡意义重大。公然使用气枪射击东方白鹳,不仅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直接威胁濒危物种生存,更对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名片的建设形成负面影响。本案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行为,引导公众树立“万物共生”的生态保护理念,有助于守护公园城市生态底色,并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线。
  
  企业堆存危险废物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被罚27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某化工公司系盐业化工生产企业,始建于1938年,于2017年全面停产,并于2023年11月16日申请破产清算。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料露天堆积野外,形成了一个大型固废堆场,占地面积约90亩,即张氯渣场。由于历史原因,张氯渣场的固体废弃物成分复杂且未分区堆放,所有固体废弃物混堆在同一区域,至2015年关闭时,渣场存渣量约531000立方米,其中约83200立方米危险废物钡渣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经鉴定,渣场场界外受损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的价值量共计275万余元。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其已就渣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修复,并将继续承担治理责任,应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未配合开展磋商工作。自贡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化工公司渣场环境污染问题客观存在,多次被环境执法部门通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主张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某化工公司就承担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责任范围等方面提出抗辩,但其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遂判决某化工公司向自贡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5万余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典型意义】某化工公司虽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其长期露天堆存危险废物,导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行为,已构成对公共生态利益的持续性侵害。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认定被告公司即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不应忽视或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本案既维护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又推动了破产程序中环境责任的规范化履行,有助于遏制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逃避环保责任,倒逼企业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营决策。
  
  某区文体局搞“纸面整改”被诉 “法检”两院共促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履行
  
  鲍三娘墓系古蜀道金牛道上遗存的三国时期唯一的巾帼英雄古墓葬,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4年1月至2月,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现场调查发现该墓顶部部分塌陷、碑刻风化脱落严重、保护范围内环境脏乱,遂向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提请某区政府明确鲍三娘墓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管理单位履行修缮、管护职责,对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进行书面回复,声称对检察建议内容已完成整改。后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所列问题并未整改到位,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期间,经“法检”两院联合推动,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对涉鲍三娘墓问题整改完毕。2024年10月29日,广元市昭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审查认为,某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已经全面履行职责,实际消除了对鲍三娘墓保护监管不力的现象,公共利益依法得到有效维护,遂裁定准予撤诉。
  
  【典型意义】文物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是“会说话的历史”,其保护状况直接关乎文化传承的根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在检察建议下达后作出书面整改承诺,但实际未采取实质性保护措施,致使墓葬顶部塌陷、碑刻风化剥落、保护区环境杂乱等问题持续恶化,暴露出文物保护领域“重回复、轻落实”的监管顽疾。人民法院通过协调联动、召开专项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在诉讼期间完成了古墓修缮、环境整治等实质工作,有效破解了文物保护“责任虚化、监管缺位”等问题,彰显了守护文化根脉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