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转包倾倒工业废水 3人获刑

  
2024-08-13 10:03:17
     

全省法院2024年耕地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层层转包倾倒工业废水 3人获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实习生 刘婧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
  
  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污染环境案
  
  案例二
  
  曾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三
  
  贾某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四
  
  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诉北京某种植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诉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某区土地储备中心行政协议案
  
  案例六
  
  李某莉诉安岳县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七
  
  自贡市贡井区自然资源局与杨某平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非法倾倒工业废水,致使农业灌溉用水受污染,3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获刑;承包人将租赁的农田改造成鱼塘,收到责令整改书后依旧未进行复耕复种,最终获刑……近日,省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2024年耕地保护典型案例。经梳理,这批案例共7件,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行政非诉执行等多个领域,全面展示了省高院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司法智慧,本报今日选取其中5件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一
  
  层层转包 非法倾倒工业废水

  
  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予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协助生产化工产品的郭某东(另处)处置工业废水,非法获利8万余元,其中约20吨工业废水运至一仓库存放。2023年2月,张某予先后找到彭某林(另处)、陈某(另处)、杨某彬(另处),约定以3万元的价格处置仓库存放的废水。陈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周某智,约定以1.8万元总价处置废水。周某智找到驾驶员方某,约定以0.8万元价格将废水运至偏僻地点掩埋。方某驾驶生活污水转运车运输8吨工业废水至某公路一排水管道处非法倾倒。后因群众发现污染案发,3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批工业废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95万元。周某智、郭某东分别缴纳20万元、100万元用于环境破坏修复费用,张某予、陈某全数退缴违法所得。经过修复,专家意见认定本事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恢复至基线水平。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予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郭某东生产产出的工业废水含有有害物质,仍然将该工业废水委托他人非法处置;被告人周某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找到为其务工的污水转运车驾驶员方某掩埋废水;被告人方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倾倒工业废水。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不区分主从,按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主观恶意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张某予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周某智、方某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结合3名被告人坦白并认罪认罚及张某予退赔退赃、周某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非法倾倒工业废水引发的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为了一己之私,肆意倾倒工业废水,倾倒点河流与农田灌溉沟渠相连,最终汇入重要的农业灌溉河流,其行为侵害了沿岸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耕地安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涉案人员经过协商达成共识,涉案人员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先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金额,积极配合土壤修复工作,防止污染扩散。经及时修复和专家意见认定本事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恢复至基线水平,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结合犯罪行为可罚性及当事人主观恶性、履行能力、违法所得、生态修复等情节进行裁判,既有效惩治犯罪、警示大众,又充分利用涉案人员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有力护航东部新区相关流域的生态环境。本案的审理对于守护“天府粮仓”的用水安全,打击跨区域耕地资源环境污染犯罪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二
  
  非法挖塘养鱼 承包人拒不整改获刑

  
  2017年10月,被告人曾某成承包位于仁寿县的土地50余亩。此后,曾某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将位于某村9组承包农田挖掘成鱼塘,并蓄水养殖鱼虾。2022年11月,曾某成收到仁寿县富加镇人民政府、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富加片区分局发放的《整改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复种。随后,曾某成卖鱼并清理鱼塘,但未进行复耕复种。2023年年初,曾某成又开始蓄水养鱼。2023年4月14日,曾某成再次被责令7日内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复种,但曾某成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经鉴定:曾某成占用农用地挖塘养鱼现场总面积18.11亩,其中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曾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复耕复种。
  
  眉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结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及对案涉土地进行有效修复的情节,判决曾某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时十分慎重,并非以行为人初次挖塘养鱼的事实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而是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挖塘养鱼所用土地为基本农田、责令其限期整改,被告人明知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事实为基础,以其明知后仍拒不整改,蓄水养鱼的行为认定存在主观故意。通过本案的审理,给社会公众敲响了法治警钟,警示大家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禁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变更基本农田用途。
  
  案例三
  
  拖欠土地租金 公司违约需赔偿

  
  2013年2月25日,邻水县石滓镇(原柳塘乡)某村2组与北京某种植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村内127.42亩土地流转出租给北京某种植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北京某种植公司应从2014年起每年3月1日前,付清所租用土地当年租金,直至合同期满。因北京某种植公司逾期未支付土地租金,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催告无果后,于2023年4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北京某种植公司应支付所欠土地租金148320.4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双方因土地租金产生纠纷,2023年10月,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判令北京某种植公司支付拖欠土地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土地占用费,并将租赁土地腾空后返还。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北京某种植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其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遂判决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北京某种植公司向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9日的土地租金138023.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2023年4月20日至土地返还之日的土地占用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旨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助力村集体经济增收。实践中因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欠付土地租金产生合同纠纷,致使土地撂荒现象频发,造成大量土地资源闲置。本案依法判决解除土地流转合同,不仅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四
  
  非法种植草坪 政府能否强制清除

  
  2021年4月22日,李某莉与安岳县某镇某村三组组长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李某莉承租土地183.277亩,用以种植草坪,《安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该承包土地类别为旱地、水田。李某莉租赁该土地用于种植绿化草坪,在起草销售过程中需用起草机将草皮从地上取走,每次取草时会带走1厘米左右的土壤,且其种植草坪及销售草坪取土未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2023年3月10日,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李某莉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李某莉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李某莉提出复耕计划,但未自行复耕。安岳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1日至5月9日期间,对李某莉在某镇某村种植的草坪进行强制清除并复耕。李某莉遂起诉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
  
  安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草坪涉及程序违法,但李某莉将案涉耕地用于种植商用绿化草坪,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且该种植的绿化草坪在起草销售过程中会将耕种层土壤一并取走,破坏耕地的耕种层及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对其由此产生的财产权益依法不予支持,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驳回李某莉的赔偿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莉针对行政赔偿案件提出上诉,资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农村土地流转管控失范、违反规划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屡禁不止,土地“非农化”和耕地“非粮化”问题严重。本案中,法院创新“示范性裁判+司法建议+判后回访”工作模式,以示范性裁判定分止争,并针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有序的耕地保护秩序,履行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及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在进行示范性裁判和发送司法建议后,法院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对于判决中指正的问题及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以实地走访勘查的形式,回访案涉土地复耕情况,做好案件审结“后半篇文章”,既守护好耕地红线,又赢得广大群众认可。
  
  案例五
  
  非法占田建坟 法院强制执行修复耕地

  
  2023年5月,杨某平未经批准在某村组占用21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坟安葬其父,其中,修建坟墓15平方米、拜台6平方米。自贡市贡井区自然资源局于同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杨某平在30日内恢复耕地原状,并处基本农田开垦费1.89万元。该决定于作出之日送达杨某平,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杨某平已自行履行缴纳开垦费1.89万元。经催告,其仍未履行行政处罚恢复耕地原状内容,故自贡市贡井区自然资源局向自贡市贡井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贡市贡井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平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坟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贡市贡井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其虽自行履行缴纳开垦费,但还应履行耕地修复义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恢复耕地原状内容。目前,该土地已恢复耕地用途。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收回农用地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依法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及《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均规定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本案中,被执行人杨某平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受风水迷信影响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坟,此种丧葬习俗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破坏耕地资源,也与善良风俗相悖。法院依法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恢复耕地原状的裁定,依法打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坚持生态修复功能,使土地恢复耕地用途。本案对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提倡移风易俗具有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