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 2023 年“铁拳”行动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4-01-03 10:05: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泸州某酒企在配制酒中添加“西地那非”(俗称“伟哥”),阿坝州某卤菜店为提升口感违规添加亚硝酸钠,成都某酒店后厨发现罂粟壳……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在列。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害物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
  
  在配制酒中添加“西地那非”

  
  泸州一酒企涉嫌犯罪
  
  2022年12月21日,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报告,内容显示在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中熹(配制酒)”中检测出药品“西地那非”,含量为3.60mg/L。泸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对现场发现的13356瓶“中熹(配制酒)”、4896瓶“中熹品鉴酒”、116瓶“无标签配制酒”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泸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6日,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配制酒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商贩在豆芽里面加“无根水”
  
  涉嫌犯罪
  

  2023年2月22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贡井区艾叶镇杨某某生产豆芽的场所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生发豆芽的黄色药剂1袋,在发的豆芽、豆子及成品豆芽等13筐,随即对上述成品豆芽抽样送检,在成品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具有缩短豆芽生长期、防止豆芽生根、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的作用,但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经查,当事人为牟取利益,在豆芽生发过程中添加使用网购的含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的“无根水”(“无根绿豆芽激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8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杨某某使用含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的“无根水”生产豆芽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
  
  卤菜颜色特别鲜亮?
  
  卤菜店违规添加亚硝酸钠涉嫌犯罪

  
  2023年9月,阿坝州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时接到群众反映,某卤菜店销售的卤菜颜色过于鲜亮、口感异常。2023年9月12日,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和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快速检验其加工场所内2个大桶浸泡的半成品,结果显示亚硝酸钠最大残留量超标。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销售的成品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13个品类卤菜的亚硝酸钠残留量值为71mg/kg至310mg/kg不等,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经查,为防腐和着色,当事人在卤菜加工过程中添加了亚硝酸钠,用量超过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当事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21日,阿坝州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某卤菜店超量使用亚硝酸钠生产加工卤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酒店后厨香料里发现罂粟壳
  
  被没收违法食品+罚款
  

  2022年6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厨进行检查,发现其凉菜间不锈钢盆盛装的干香料中疑似有罂粟壳类物质,现场快速检测了干香料及冰柜中卤料,结果均显示“吗啡”阳性。经抽样送检,其“可待因、那可丁、罂粟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发现其面点间冰柜中存放的鲜嫩水果笋、金丝香芋酥、芝麻球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成都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非食品原料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食品、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商贩每年无证加工上千公斤牛肉
  
  被没收牛肉+罚款

  
  2023年7月9日,甘孜州甘孜县市场监管局对甘孜县某食品有限公司8号冻库开展检查,发现蒲某某寄存的665公斤风干牛肉无标识标签。甘孜县市场监管局当即对蒲某某加工风干牛肉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无标识标签的袋装风干牛肉56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等相关资质。经查,从2018年1月至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每年加工约1500公斤的风干牛肉,通过微信或熟人介绍的方式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甘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甘孜州甘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蒲某某无证生产销售风干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风干牛肉665公斤、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贸易公司销售含导泻成分饮料
  
  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3年2月16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食品“雀蜂牌透明质酸钠果味果蔬饮”。经抽样送检,在上述食品中检出“双丙酚汀”成分。“双丙酚汀”是双醋酚汀的类似物,具有酚汀类物质相似的导泻效果,目前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作为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及保健食品原料的批准。若将其添加在食品中,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023年7月21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添加“双丙酚汀”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商贩未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的肉类
  
  被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2月17日,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冷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242件“沂百源”冻猪带皮前腿肉(净含量:10kg/件),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食品冷冻库为杨某某租用,所查获的“沂百源”冻猪带皮前腿肉系杨某某所有。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杨某某在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在乡镇市场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冻猪带皮前腿肉共3058件。2022年4月,杨某某将剩余的242件“沂百源”冻猪带皮前腿肉继续存放于上述冻库中,直至超过保质期。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火锅店节约成本卖老油
  
  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6月27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灶上的铁锅内盛有回收油脂,约5斤。经查,当事人为保证火锅味道、节约锅底成本而回收火锅锅底,经过滤、熬制等工序制成“老油”,并将“老油”添加在火锅中供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宾市翠屏区某火锅店使用回收火锅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多一点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物业公司却一直在使用;电器公司销售的728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20台沼气灶具标注有虚假“CCC”认证标志……这些案例出现在我省发布的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中。在“铁拳”行动中,我省市场监管系统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织牢织密安全生产“防护网”。

  案例一
  
  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被罚22万元

  
  2023年5月6日,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移交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告知》,内容显示某学校正在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经查,上述电梯由四川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2022年5月,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曾对上述8台电梯开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月,西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并要求立即整改。截至案发,上述8台电梯中,1台停用,另7台仍处于在用状态,且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凉山州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电梯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10月10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对青神县某老火锅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安装有一台杂物电梯。经查,上述杂物电梯系该火锅店于2022年6月以1.88万元的价格从该案当事人眉山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处购入,且在检查时无法提供该设备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在收取0.6万元定金后,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李某(另案处理)负责杂物电梯安装事宜,安装完成后交付给上述火锅餐饮店使用。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杂物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眉山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使用未登记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被罚3.1万元

  
  2023年2月24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有机热载体锅炉,该锅炉的相关资料显示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6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5月。检查时,上述锅炉正处于超期未检状态。同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从2014年至案发,一直在使用未开展定期检验的100米压力管道(DN150导热油管道)。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 被罚3万元

  
  2023年2月14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某大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两台电梯无有效期内的使用标志,当即责令其停止使用。经查,成都某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系电梯的使用方。检查时,其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3年1月和2022年9月,均超过规定时间未开展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应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被没收违法产品+罚款

  
  2023年3月3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对泸州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仓储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728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20台沼气灶具标注有虚假“CC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728台燃气灶具未按照GB1641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设置熄火保护装置。根据COC-C2401-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燃气器具》要求,沼气灶具无需强制性产品认证,无需标注“CCC”认证标志,上述20台沼气灶具外包装上的“CCC”认证标志系虚假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泸州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728台、罚没款合计2.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使用未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电梯 被罚5000元

  
  2023年3月22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岳县某学校的特种设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校内1台杂物电梯无特种设备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2023年4月27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学校开展复查,仍未改正。经查,该电梯于2021年12月安装完成,2022年2月投入使用,主要用于食堂传菜。
  
  截至案发,当事人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未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0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岳县某学校使用未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