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咋管理?四川检察机关有了实施细则

  
2016-09-02 09:35:16
     

刑事涉案财物咋管理?四川检察机关有了实施细则

易贬值物品可先行拍卖变卖

本报记者 赵文

珠宝首饰、豪车、股票......这些价值不菲的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去了哪里?由谁来保管?作为涉案财物的豪车,停放时间过久沦为一堆废铁,该怎么破?

8月23日,省检察院公布施行的《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细则》规定,对于极易毁损、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例如易贬值的汽车、船舶等,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委托有关部门先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存入检察院唯一合规账户进行保管,并告知权利人。

A 涉案财物有哪些? 与案件有关财物及孳息等四类

《细则》首先对涉案财物的定义、种类,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受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其他与案件有关财物及其孳息等四种情形。

《细则》明确,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依照规定返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与案件有关的依照《细则》规定办理,与案件无关的则退还其家属或者委托人等。

同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用品和物品,为涉案单位保留必需的办公费用、生产经营资金和账户。

B 涉案财物咋移交? 贵重物品密封后由三方签字

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后的第二道程序是移交。办案部门在移交时应该注意什么?检察机关在接收涉案财物时应该履行什么手续?

《细则》指出,将分为三种情形分别办理:办案部门负责将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办案部门负责将扣押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办案部门负责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录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相关信息,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扫描回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办案部门将存款凭证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对于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及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均要求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进行密封,须有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签名或盖章。

C 涉案财物咋保管? 一案一账 一物一卡(码)

涉案财物平时放在哪里,由谁来保管?《细则》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账户作为保管涉案款项的唯一合规账户,建设符合标准的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如实登记,妥善保管。《细则》还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共用的涉案物品集中保管场所或者辖区内检察机关共用的集中保管场所。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必须符合下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要求。

根据《细则》规定,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并定期对唯一合规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D 涉案财物咋处理? 汽车股票可先拍卖变卖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申请或者同意,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委托有关部门先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保管。

办案部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细则》还规定,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E 谁来监督? 每年至少一次专项督查

《细则》规定,监察部门、检务督查部门应对本院和下级检察院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或专项督查,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通报。必要时,还将会同案件管理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涉案财物保管情况予以核对清理。如果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多种途径,对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认为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案件管理部门在流程监控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违规情形的,可以进行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检察人员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出现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